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7月9日,民生信託邀請了國內法學界一眾權威專家就“民生信託與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召開了一場專家論證會。
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教授認為:在保單中關於民生信託作為特別受益人的約定,是保障民生信託作為債權人權利不受損失的重要條件,從這個角度説,這樣的保證保險和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應該説不存在由當事人雙方(保險人、投保人)共同協議解除合同(這個選項)。
中國保險學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尹田教授認為:特約條款確定的是保證關係,保證的就是金條(真假)。特約條款與一般條款對保險事故、目的、對象約定均不同,實際上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該條款就是保險公司為民生信託的一個承諾,在這裏面,實際上設置了民生信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的請求權。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宋朝武教授認為:各方的意志表達清晰,邏輯關係清楚,法律事實明瞭,而且特別約定的基本事實各方都非常清楚,沒有模糊地帶。在程序法層面上來説,法律上沒有先刑後民這個規定,只有刑民案件交叉的問題。在實體法層面上,從公平原則角度出發,民生信託對保險公司的主張絕對應該得到支持。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經濟法專家李曙光教授認為:特別約定中説明了,保險人也即是保險公司交付給受益人標的黃金經過雙方認可的鑑定,如果不符合規定,視同保險事故。質押保險過程當中,保險公司作為質押品的交付人,要承擔檢驗檢測的主要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是檢驗檢測主要的責任人,民生信託是見證方,不是責任人。
中國商業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王湧教授認為: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指出了“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由保險人承保”,這就説明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在保險合同成立的時候是不確定的,按照這個約定來講,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欺詐來解除合同,因為保險標的本身就是黃金的性質。(馬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