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8月30日,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類等級不得為正常類:
(一)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二)存在未決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且可能對公司日常 經營造成較大影響,但公司作為原告的除外;
(三)期末商譽佔淨資產比例超過 50%;
(四)重組標的在業績承諾期內未完成業績承諾或精準 達標或業績承諾期後一年業績大幅下滑;
(五)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票質押比例超過 80%;
(六)最近一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頻繁變 動,且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 審計意見;
(八)最近一年公司受到本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或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九)最近一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被本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為 不適當人選,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公司涉嫌利用熱點概念、信息披露炒作公司股價;
(十一)存在重大市場質疑或被多次舉報、上訪且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十二)其他可能對公司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情形。
編輯 陳莉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