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盛洋科技未竟收購案內幕交易 董事長葉利明泄密好友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8月4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5號、46號)顯示,2015年10月秋季廣交會期間,江蘇科麥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向盛洋科技董事長葉某明詢問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洋科技”,603703.SH)是否有意收購科麥特,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科麥特2015年度業績情況。10月底11月初,浙江虯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虯晟光電”)董事長裘某樑向葉某明表示可以與盛洋科技通過併購方式合作,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情況。葉某明決定如果科麥特、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表現符合預期,就會收購兩家公司。 

  2015年11月初,葉某明致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趙某,稱盛洋科技有意併購虯晟光電,並委託趙某考察虯晟光電經營情況。12月底,趙某召集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某、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林某飛為虯晟光電做規範改制工作。趙某向李某、林某飛暗示如果規範情況理想,會有上市公司收購虯晟光電。2015年年底,葉某明委託趙某考察科麥特,趙某隨即與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及其妻子周某琴接觸。2016年春節前,趙某召集李某、林某飛和西南證券方某對科麥特進行盡職調查,並向方某説明盛洋科技有意收購科麥特。 

  2016年5月20日,有關各方在科麥特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虞某楨、周某琴、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2016年6月6日,有關各方在虯晟光電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裘某樑、趙某、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上述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涉及科麥特、虯晟光電錶達同意被收購的意願,及盛洋科技有意收購兩家標的公司等內容。 

  2016年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盛洋科技發佈《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根據盛洋科技相關公告,盛洋科技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虯晟光電100%股權及科麥特90%股權。盛洋科技2015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為78097.29萬元,營業收入為36034.01萬元,期末淨資產額為52806.46萬元;盛洋科技收購虯晟光電100%股權、科麥特90%股權的預估成交金額分別為67000萬元、13500萬元,合計80500萬元;虯晟光電、科麥特2015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合計36427.23萬元。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次收購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盛洋科技擬收購虯晟光電及科麥特股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6月20日。 

  葉某明為盛洋科技董事長,在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中起決策、主導作用,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林某飛參與標的公司規範改制及盡職調查工作並參加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6月6日。 

  張國明與葉某明系20多年好友,關係密切,經常來往,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頻繁聯絡、接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與葉某明通話共計8次,其中2016年5月18日通話2次,6月1日通話1次,6月2日通話3次,6月6日通話1次,6月7日通話1次。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控制使用“張國明”“李某耀”“蔣某濤”“蔣某軒”“王某慶”“張某家”賬户交易“盛洋科技”。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集中資金控制使用涉案賬户組累計買入“盛洋科技”15.97萬股,復牌後全部賣出,實際獲利111.68萬元。 

  張國明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涉案賬户組在2016年6月6日前均大量或全部賣出“盛洋科技”,6月6日至16日期間的7個交易日中,張國明集中大量資金並借款150萬元買入“盛洋科技”15.97萬股,買入意願強烈,交易量明顯放大。張國明買入“盛洋科技”及劃轉資金的時間與內幕信息變化、公開時間及張國明和葉某明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2016年5月20日、6月6日,有關各方分別在科麥特、虯晟光電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期間張國明與葉某明在6月2日下午有3次通話聯絡,且其承認週末經常與葉某明見面接觸。6月6日週一,張國明放量買入“盛洋科技”7.08萬股,當日16時45分葉某明主叫張國明,通話時長2分30秒。6月7日9時23分葉某明主叫張國明,通話時長17秒,張國明當日買入“盛洋科技”4900股,次日向涉案賬户組劃轉大量資金並買入“盛洋科技”7.49萬股。6月9日至12日節假日休市,13日至16日張國明買入“盛洋科技”9100股,僅相隔1個交易日,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發佈公告,內幕信息公開。 

  中國證監會認為,張國明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葉某明存在聯絡、接觸,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張國明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張國明違法所得111.68萬元,並處以111.68萬元的罰款。 

  邱煒螢為鉑瀾商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林某飛是2016年鉑瀾商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時的會計師。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與林某飛頻繁聯絡,通話共計24次。其中2016年6月8日通話1次、10日通話2次、13日通話2次、15日通話2次、16日通話2次、19日通話2次。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控制使用“邱煒螢”賬户交易“盛洋科技”。“邱煒螢”賬户交易“盛洋科技”下單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與邱煒螢本人電腦一致,下單使用的手機號是邱煒螢本人手機號。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集中資金控制使用“邱煒螢”賬户買入“盛洋科技”8.30萬股,賣出1萬股,復牌後賣出7.30萬股,實際獲利38.03萬元。 

  邱煒螢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邱煒螢於2016年6月13日至17日期間轉入“邱煒螢”賬户500萬元,買入“盛洋科技”8.30萬股,買入意願強烈,交易量較以往明顯放大。邱煒螢劃轉資金及買入“盛洋科技”的時間與邱煒螢和林某飛通話聯絡時間及內幕信息公開時間基本一致。2016年6月10日(節假日休市)10時52分25秒、10時55分44秒邱煒螢兩次主叫林某飛,6月13日週一轉入“邱煒螢”賬户200萬元,買入“盛洋科技”5.30萬股,當日休市後16時52分43秒、17時54分39秒邱煒螢兩次主叫林某飛。6月14日、16日邱煒螢共計買入“盛洋科技”2.58萬股,期間邱煒螢與林某飛在15日、16日均有通話聯絡。6月17日是“盛洋科技”停牌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邱煒螢買入“盛洋科技”4200股,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發佈公告,內幕信息公開。 

  中國證監會認為,邱煒螢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飛存在通話聯絡,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邱煒螢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邱煒螢違法所得38.03萬元,並處以114.08萬元的罰款。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浙江盛洋電纜有限公司,繫於2003年6月在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2010年10月28日,經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葉某明為盛洋科技董事長葉利明,葉利明2013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擔任盛洋科技總經理,2013年9月28日至2023年7月5日擔任盛洋科技董事長兼公司董事。葉利明直接持有盛洋科技16.15%股份。 

  2016年9月20日,盛洋科技發佈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上市公司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虯晟光電 100%的股權,擬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江蘇科麥特 90%的股權,並向包括實際控制人之一的葉利明在內的 5 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配套資金用於支付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支付中介機構費用及相關税費,並投入虯晟光電“年產(組裝)600萬片 TFT-LCD 液晶模組技改項目”、“物流配送中心項目”。 

  上市公司收購虯晟光電 100%股權的交易對方為裘堅樑、湖州晟脈投資、沈飛琴、京東方股份、紹興晟和、紹興晟平、趙建華、尉烈猛、蔣建華、金毅、林建新、陳斌、謝瑾、丁偉康、丁仁根、陳紀森、王小波、胡碧玉、陳關林、韓祖涼、李小明、林紅梅、高雅芝、趙星火、吳思民、吳立偉、吳成浩、孫天華、顧水花、陳華華、章炳力、應開雄。上市公司收購江蘇科麥特 90%股權的交易對方為虞家楨、張麗娟。本次交易前後,盛洋科技的實際控制人均為葉利明、徐鳳娟夫婦,控股股東均為盛洋電器,本次交易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 

  審計、預評估情況如下:

  2016年10月12日,盛洋科技發佈交易預案(修訂稿)。 

  2016年11月19日,盛洋科技發佈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洋科技”、“本公司”或“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經申請,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0日起停牌,並於2016年6月21日發佈了《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7月4日,公司發佈了《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 

  近日,公司在獲得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審計、評估數據後,與交易對方就交易標的定價等事項進一步溝通意見,溝通中交易各方對交易標的定價等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由於上述情況存在不確定性,如不能消除分歧,公司將召開董事會審議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價異常波動,公司於2016年11月16日緊急停牌。鑑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標的最終定價等事項未能達成一致,重組進展無法達到各方預期,為保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經公司慎重考慮,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2016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的議案》。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張國明)  

  〔2020〕45號 

  當事人:張國明,男,1967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張國明內幕交易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洋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於2019年10月2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張國明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國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5年10月秋季廣交會期間,江蘇科麥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向盛洋科技董事長葉某明詢問盛洋科技是否有意收購科麥特,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科麥特2015年度業績情況。10月底11月初,浙江虯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虯晟光電)董事長裘某樑向葉某明表示可以與盛洋科技通過併購方式合作,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情況。葉某明決定如果科麥特、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表現符合預期,就會收購兩家公司。 

  2015年11月初,葉某明致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趙某,稱盛洋科技有意併購虯晟光電,並委託趙某考察虯晟光電經營情況。12月底,趙某召集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某、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林某飛為虯晟光電做規範改制工作。趙某向李某、林某飛暗示如果規範情況理想,會有上市公司收購虯晟光電。 

  2015年年底,葉某明委託趙某考察科麥特,趙某隨即與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及其妻子周某琴接觸。2016年春節前,趙某召集李某、林某飛和西南證券方某對科麥特進行盡職調查,並向方某説明盛洋科技有意收購科麥特。 

  2016年5月左右,科麥特、虯晟光電的規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2016年5月16日,葉某明與裘某樑在葉某明辦公室會面,正式達成收購意向,並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為審計、評估基準日。6月上旬,裘某樑將簽署名字未簽署日期的《合作意向書》交給葉某明,由葉某明決定停牌時間。 

  2016年5月19日,葉某明與虞某楨、周某琴在葉某明辦公室會面,正式達成收購意向,並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為審計、評估基準日。虞某楨將簽署名字未簽署日期的《合作意向書》交給葉某明,由葉某明決定停牌時間。 

  2016年5月20日,有關各方在科麥特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虞某楨、周某琴、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 

  2016年6月6日,有關各方在虯晟光電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裘某樑、趙某、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 

  上述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涉及科麥特、虯晟光電錶達同意被收購的意願,及盛洋科技有意收購兩家標的公司等內容。 

  2016年6月17日下午,葉某明決定停牌。 

  2016年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盛洋科技發佈《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根據盛洋科技相關公告,盛洋科技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虯晟光電100%股權及科麥特90%股權。盛洋科技2015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為78,097.29萬元,營業收入為36,034.01萬元,期末淨資產額為52,806.46萬元;盛洋科技收購虯晟光電100%股權、科麥特90%股權的預估成交金額分別為67,000萬元、13,500萬元,合計80,500萬元;虯晟光電、科麥特2015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合計36,427.23萬元。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次收購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盛洋科技擬收購虯晟光電及科麥特股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6月20日。 

  葉某明為盛洋科技董事長,在內幕信息所涉事項中起決策、主導作用,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 

  二、張國明內幕交易“盛洋科技” 

  (一)張國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葉某明存在聯絡、接觸 

  張國明與葉某明系20多年好友,關係密切,經常來往,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頻繁聯絡、接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與葉某明通話共計8次,其中2016年5月18日通話2次,6月1日通話1次,6月2日通話3次,6月6日通話1次,6月7日通話1次。 

  (二)張國明控制使用6個賬户交易“盛洋科技”,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1.張國明控制使用賬户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控制使用“張國明”“李某耀”“蔣某濤”“蔣某軒”“王某慶”“張某家”賬户(以下簡稱涉案賬户組)交易“盛洋科技”:(1)“張國明”“李某耀”“蔣某濤”“蔣某軒”“王某慶”賬户交易“盛洋科技”下單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與張國明本人電腦或其單位科室公用電腦一致,下單使用的手機號為張國明本人手機號,張國明承認其控制使用上述賬户交易“盛洋科技”。(2)“張某家”賬户交易“盛洋科技”下單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與張國明單位科室公用電腦一致,下單使用的手機號為張國明本人手機號或張某家本人手機號;2016年6月8日該賬户轉入資金150萬元,系張國明好友王某祥的借款,當日8時13分35秒、10時31分38秒張國明向王某祥發送短信,10時25分25秒兩人通話聯繫。 

  2.涉案賬户組資金轉入及交易“盛洋科技”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集中資金控制使用涉案賬户組累計買入“盛洋科技”159,700股,復牌後全部賣出,實際獲利1,116,770.25元。具體情況如下: 

  (1)“張國明”賬户系2016年4月20日開立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桐鄉復興北路營業部。2016年6月6日轉入資金249,000元。2016年6月6日、8日共買入“盛洋科技”52,900股,成交金額1,444,961元。2016年11月4日至24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832,303.64元,盈利384,717.09元。 

  (2)“李某耀”賬户系2014年1月29日開立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人民路證券營業部。2016年6月8日、15日,累計轉入資金470,000元。2016年6月6日、7日、8日、14日、16日累計買入“盛洋科技”40,400股,成交金額1,120,314元。2016年10月28日、11月9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417,976.93元,盈利294,925.04元。 

  (3)“蔣某濤”賬户系2016年2月24日開立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勞動路營業部。2016年6月6日、7日累計買入“盛洋科技”7,800股,成交金額210,626元。2016年11月1日、2日、3日、4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74,440元,盈利63,384.34元。 

  (4)“蔣某軒”賬户系2007年2月16日開立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勞動路營業部。2016年6月13日轉入資金30,000元。2016年6月7日、13日累計買入“盛洋科技”1,100股,成交金額31,700元。2016年11月2日、3日、4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39,194.86元,盈利7,432.98元。 

  (5)“王某慶”賬户系2015年12月7日開立於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營業部。2016年6月6日買入“盛洋科技”1,800股,成交金額48,744元。2017年1月4日、12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65,538元,盈利16,689.39元。 

  (6)“張某家”賬户系2015年11月26日開立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勞動路營業部。2016年6月8日、15日,累計轉入資金1,550,000元。2016年6月6日、8日、14日、15日累計買入“盛洋科技”55,700股,成交金額1,606,631元。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5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959,352.88元,盈利349,621.41元。 

  3.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國明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1)張國明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涉案賬户組在2016年6月6日前均大量或全部賣出“盛洋科技”,6月6日至16日期間的7個交易日中,張國明集中大量資金並借款150萬元買入“盛洋科技”159,700股,買入意願強烈,交易量明顯放大。 

  (2)張國明買入“盛洋科技”及劃轉資金的時間與內幕信息變化、公開時間及張國明和葉某明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2016年5月20日、6月6日,有關各方分別在科麥特、虯晟光電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期間張國明與葉某明在6月2日下午有3次通話聯絡,且其承認週末經常與葉某明見面接觸。6月6日週一,張國明放量買入“盛洋科技”70,800股,當日16時45分葉某明主叫張國明,通話時長2分30秒。6月7日9時23分葉某明主叫張國明,通話時長17秒,張國明當日買入“盛洋科技”4,900股,次日向涉案賬户組劃轉大量資金並買入“盛洋科技”74,900股。6月9日至12日節假日休市,13日至16日張國明買入“盛洋科技”9,100股,僅相隔1個交易日,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發佈公告,內幕信息公開。 

  上述違法事實,有盛洋科技相關公告、交易進程備忘錄、收購意向書,相關證券賬户資料、委託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户資料、資金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説明、通訊記錄、相關取證資料及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張國明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葉某明存在聯絡、接觸,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張國明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張國明及其代理人在書面陳述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請求免予處罰,並提交了證明其身患重症等證據材料,主要申辯意見如下: 

  其一,本案的調查程序合法性存在瑕疵,取得的相應調查證據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而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是證監會持有並向當事人出示調查通知書的執法人員,與真正參與並執行調查事務如進行詢問、調取涉案賬户資料和通訊記錄的執法人員,不一致;二是2017年5月11日詢問當事人時未出示調查通知書。 

  其二,當事人未進行內幕交易。當事人不知悉內幕信息,與葉某明之間的往來不涉及內幕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當事人系盛洋科技原始股東,因經常路過公司能夠基本判斷經營狀況,基於對治理團隊的信任看好“盛洋科技”,買入“盛洋科技”完全依靠自身的獨立判斷及交易策略;證監會僅依據當事人與葉某明系朋友關係、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盛洋科技”兩點推導並認定其內幕交易,將會產生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及示範效應。 

  其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涉案賬户組為當事人對“盛洋科技”的交易不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完全擁有或控制使用“李某耀”“蔣某濤”“蔣某軒”“王某慶”“張某家”賬户,也不足以證明上述賬户的交易所得均歸當事人所有,證監會未逐一向上述賬户名義所有人進行核實。 

  經複核,我會認為: 

  其一,我會調查程序符合《行政處罰法》、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合法有效。一是我會由不少於兩名的調查人員向當事人及相關單位、個人出示和送達調查通知書後,由不少於兩名的調查人員出示合法證件並進行調查、取證,符合法律關於我會調查程序的要求;取得的詢問筆錄、通訊記錄有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簽字確認,取得的涉案賬户相關資料有提供單位加蓋的公章,符合證據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二是2017年5月11日詢問當事人前,我會調查人員已於2016年10月28日依法向當事人出示和送達了調查通知書,且該次詢問筆錄有當事人本人的簽字,確認詢問前已看過調查人員執法證件、詢問筆錄記錄內容無誤。 

  其二,我會系依法認定當事人構成內幕交易,相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其關於未獲取內幕信息的申辯缺乏客觀、可信的證據,不能排除內幕信息傳遞的可能;當事人交易“盛洋科技”行為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其關於依靠自身的獨立判斷及交易策略買入“盛洋科技”的理由,不能合理解釋其集中大量資金並借款150萬元買入“盛洋科技”、交易及劃轉資金的時間與內幕信息變化和公開時間及當事人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等明顯異常情形;綜合上述情況,當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盛洋科技”,我會認定當事人構成內幕交易於法有據。 

  其三,當事人關於不擁有“李某耀”等涉案賬户所有權、交易收益亦不完全歸於其所有的申辯意見,混淆了賬户控制關係與所有權、違法所得與收益歸屬的概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是如上文“張國明控制使用賬户情況”部分所述,根據涉案賬户組交易下單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手機號和賬户資金來源、詢問筆錄等證據,足以認定張國明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使用涉案賬户組交易“盛洋科技”,賬户所有權歸屬不影響上述認定。二是內幕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因該行為產生的收益均具有違法性,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規定的“違法所得”,該收益是否最終歸屬於當事人,不影響我會對違法所得的認定。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但對其提出的其他合理意見和證據予以充分考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張國明違法所得1,116,770.25元,並處以1,116,770.25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姓名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4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邱煒螢)  

  〔2020〕46號 

  當事人:邱煒螢,男,1982年10月出生,時任浙江鉑瀾商業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鉑瀾商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邱煒螢內幕交易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洋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邱煒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5年10月秋季廣交會期間,江蘇科麥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向盛洋科技董事長葉某明詢問盛洋科技是否有意收購科麥特,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科麥特2015年度業績情況。10月底11月初,浙江虯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虯晟光電)董事長裘某樑向葉某明表示可以與盛洋科技通過併購方式合作,葉某明回覆需要考慮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情況。葉某明決定如果科麥特、虯晟光電2015年度業績表現符合預期,就會收購兩家公司。 

  2015年11月初,葉某明致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趙某,稱盛洋科技有意併購虯晟光電,並委託趙某考察虯晟光電經營情況。12月底,趙某召集上海錦天城(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某、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夥人林某飛為虯晟光電做規範改制工作。趙某向李某、林某飛暗示如果規範情況理想,會有上市公司收購虯晟光電。 

  2015年年底,葉某明委託趙某考察科麥特,趙某隨即與科麥特董事長虞某楨及其妻子周某琴接觸。2016年春節前,趙某召集李某、林某飛和西南證券方某對科麥特進行盡職調查,並向方某説明盛洋科技有意收購科麥特。 

  2016年5月左右,科麥特、虯晟光電的規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2016年5月16日,葉某明與裘某樑在葉某明辦公室會面,正式達成收購意向,並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為審計、評估基準日。6月上旬,裘某樑將簽署名字未簽署日期的《合作意向書》交給葉某明,由葉某明決定停牌時間。 

  2016年5月19日,葉某明與虞某楨、周某琴在葉某明辦公室會面,正式達成收購意向,並初步商定以2016年6月30日作為審計、評估基準日。虞某楨將簽署名字未簽署日期的《合作意向書》交給葉某明,由葉某明決定停牌時間。 

  2016年5月20日,有關各方在科麥特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虞某楨、周某琴、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 

  2016年6月6日,有關各方在虯晟光電召開中介機構溝通會。參與人包括裘某樑、趙某、方某、李某、林某飛等人。 

  上述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涉及科麥特、虯晟光電錶達同意被收購的意願,及盛洋科技有意收購兩家標的公司等內容。 

  2016年6月17日下午,葉某明決定停牌。 

  2016年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盛洋科技發佈《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根據盛洋科技相關公告,盛洋科技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虯晟光電100%股權及科麥特90%股權。盛洋科技2015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為78,097.29萬元,營業收入為36,034.01萬元,期末淨資產額為52,806.46萬元;盛洋科技收購虯晟光電100%股權、科麥特90%股權的預估成交金額分別為67,000萬元、13,500萬元,合計80,500萬元;虯晟光電、科麥特2015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合計36,427.23萬元。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次收購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盛洋科技擬收購虯晟光電及科麥特股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16年5月16日形成,公開於2016年6月20日。 

  林某飛參與標的公司規範改制及盡職調查工作並參加兩次中介機構溝通會,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6月6日。 

  二、邱煒螢內幕交易“盛洋科技” 

  (一)邱煒螢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飛存在聯絡 

  邱煒螢為鉑瀾商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林某飛是2016年鉑瀾商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時的會計師。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與林某飛頻繁聯絡,通話共計24次。其中2016年6月8日通話1次、10日通話2次、13日通話2次、15日通話2次、16日通話2次、19日通話2次。 

  (二)邱煒螢交易“盛洋科技” 

  1.邱煒螢控制使用“邱煒螢”賬户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控制使用“邱煒螢”賬户交易“盛洋科技”。“邱煒螢”賬户交易“盛洋科技”下單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與邱煒螢本人電腦一致,下單使用的手機號是邱煒螢本人手機號。 

  2.“邱煒螢”賬户資金轉入及交易“盛洋科技”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集中資金控制使用“邱煒螢”賬户買入“盛洋科技”83,000股,賣出10,000股,復牌後賣出73,000股,實際獲利380,274.02元。具體情況如下: 

  “邱煒螢”賬户系2009年9月22日開立於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證券營業部。2016年6月13日轉入資金2,000,000元,17日轉入資金3,000,000元。2016年6月13日至17日共買入“盛洋科技”83,000股,成交金額2,440,497.5元。2016年6月16日賣出10,000股、10月13日至17日賣出73,000股,成交金額2,825,334.58元,盈利380,274.02元。 

  3.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邱煒螢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1)邱煒螢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邱煒螢於2016年6月13日至17日期間轉入“邱煒螢”賬户5,000,000元,買入“盛洋科技”83,000股,買入意願強烈,交易量較以往明顯放大。 

  (2)邱煒螢劃轉資金及買入“盛洋科技”的時間與邱煒螢和林某飛通話聯絡時間及內幕信息公開時間基本一致。2016年6月10日(節假日休市)10時52分25秒、10時55分44秒邱煒螢兩次主叫林某飛,6月13日週一轉入“邱煒螢”賬户2,000,000元,買入“盛洋科技”53,000股,當日休市後16時52分43秒、17時54分39秒邱煒螢兩次主叫林某飛。6月14日、16日邱煒螢共計買入“盛洋科技”25,800股,期間邱煒螢與林某飛在15日、16日均有通話聯絡。6月17日是“盛洋科技”停牌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邱煒螢買入“盛洋科技”4,200股,6月20日“盛洋科技”停牌,當晚發佈公告,內幕信息公開。 

  上述違法事實,有盛洋科技相關公告、交易進程備忘錄、收購意向書,相關證券賬户資料、委託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户資料、資金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説明、通訊記錄、相關取證資料及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邱煒螢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飛存在通話聯絡,交易“盛洋科技”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邱煒螢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邱煒螢違法所得380,274.02元,並處以1,140,822.06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姓名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