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管理辦法緊盯“關鍵少數”

  中國證監會24日消息,證監會日前起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此舉旨在落實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持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徵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則規定、完善臨時報告事項、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責任。

  強調董監高主體責任

  徵求意見稿主要修改三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則規定。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同時明確自願披露原則的相關要求,進一步鼓勵自願披露。

  二是完善臨時報告事項。按照新證券法對臨時報告事項進行了完善,如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事項納入臨時報告;對於同時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債券臨時披露事項,明確披露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責任。強化董事會在定期報告披露中的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同時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合義務。專家認為,監管部門緊抓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強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規和有效充分,有利於優化股市生態。

  上市公司信披質量逐年提高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法定義務,是投資者瞭解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必要前提。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有利於證券市場發行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有利於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利於進行證券監管、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等。

  業內人士認為,經過二十多年發展,我國已初步建立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自律性規則等在內的多層次信息披露規則體系。主要有五個層次:一是證券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二是行政法規,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三是各類部門規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四是各類規範性文件,證監會層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規範體系主要由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和解釋性公告三個層次構成;五是自律規範層次,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場規則及有關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守則等。

  上述人士表示,一直以來,上市公司監管努力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督促企業持續不斷地披露、披露再披露,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捍衞市場信息的真實性,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近年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逐年提高。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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