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1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會議提出,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要加快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細則落地,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啓動集體訴訟。金融委會議提及啓動“集體訴訟”,具有重大意義。
7月7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在上海召開證券代表人訴訟座談會,聽取對投保機構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的意見建議。據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也正在加緊制定具體規則。
“估計年內可能會有第一例以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的‘集體訴訟’案件出現。”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
三大標準或觸發集體訴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金融委會議提出加大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加快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細則落地,主要是指證監會按照新證券法更新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次,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以及兩個投保機構,都需要對標新證券法,修改章程、業務規則或行業自律規則。
“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依法及時啓動‘集體訴訟’。也就是説,並非所有的案件,都適用‘集體訴訟’。”劉俊海表示,判斷是否為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應該看是否滿足三個標準,一是看投資者人數眾多;二是投資者損失較大;三是違法行為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引起極大民憤的。但是還需要投保機構具體研究分類,不能讓典型重大、影響惡劣的案件成為漏網之魚。
而對於具體哪些案件可能屬於上述“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
王智斌表示,個案選擇角度一是有財務造假等比較惡劣的違規行為;二是股價大幅下跌,給投資者造成較大損失;三是公司股東人數達到一定規模,社會影響比較廣泛。
在選取案件標準方面,投服中心曾表示,首先,將選擇已經被證監會及有權國家機關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的案件。其次,選擇典型性、影響大、關注高,且具有示範性的案件。在案件選取過程中,投服中心將充分考慮證券代表人訴訟工作開展初期對證券市場和被訴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充分與各市場主體相關方溝通,並依規向監管部門備案。
預計年內出現首例集體訴訟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制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完善具有時代特色、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據記者瞭解,後續證監會還將出台證券代表人訴訟管理辦法,投保機構也需要出台業務規則和流程。
自3月份新證券法實施以來,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深圳中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杭州中院”)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京中院”)四地法院已經發布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程序細則。其中,杭州中院和南京中院已經開始試水“集體訴訟”。
3月份,杭州中院發佈對五洋債券糾紛適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併發布徵集債券自然人投資者的登記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發佈了澄星股份(行情600078,診股)等4家上市公司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市場人士認為,兩家法院的探索,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起草積累試點經驗。
“預計年內會出現首例投保機構提起的‘集體訴訟’。”劉俊海亦對記者表示,目前,南京中院和杭州中院都在進行“集體訴訟”試點,總結、提煉經驗。希望金融委會議成為激活集體訴訟的一個機制,首例“集體訴訟”案件成功落地後,將全面改寫中國資本市場法治的生態環境,提升投資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