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櫃枱買兩百萬元理財產品,居然被銀行職員欺騙,錢進了私人賬户,打了水漂。涉案的銀行職員被判刑了,顧客的錢卻一分都還沒要回來。
6日23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居民郭明(化名)等六人向澎湃新聞反映了前述遭遇,涉案金額共計約700萬元。
郭明稱,2018年,他先後四次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分理處(現已更名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支行,簡稱“農行免渡河支行”)認購理財產品,共計200萬元。經辦人是農行免渡河分理處主任羅金國。一年後合同到期,他卻被告知認購資金沒有入賬農行賬户,不能歸還其本金與利息。
2018年,第一次申購理財產品認購書
事發後,羅金國自首,被逮埔,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但郭明等人一分錢都沒要回來。
郭明等人認為,農行免渡河支行是可信任的金融行業機構,應該履行合同約定,對他們進行賠付。但他們多次索要無果。
2020年1月,郭明等人分別起訴農行免渡河支行。
原定6月18日在牙克石市法院開庭審理前述案件。但受疫情影響,開庭延期。
法院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6月24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農行免渡河支行和農行牙克石支行,電話均未接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認為,如果在銀行辦理申購理財產品業務,而且銀行也出具了投資理財業務憑證,若印章是偽造的,或者有人變造,相應責任和後果不應要求相應投資理財人來承擔,銀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在銀行櫃枱買理財,被銀行職員欺騙
郭明稱,2013年至2017年期間,他一直在農行免渡河支行向羅金國購買名為“安心得利”的理財產品,每次投入20萬元到60萬元的不等金額,沒出過問題。一年到期後,連本帶息打入其賬户中。
2018年,他先後4次在農行免渡河支行購買了“安心得利”理財產品,共計200萬元。此業務均由羅金國辦理。
他提供的2018年5月22日、6月13日、7月3日、8月16日的“安心得利”投資理財業務憑證均蓋有中國農業銀行免渡河辦事處財務專用章。
免渡河支行及內部業務照片
中國農業銀行官網信息顯示,安心得利是一款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該產品的發行機構是中國農業銀行,全國發行。該產品為封閉型,起購金額最低為1萬元。
但2019年5月中旬,他被農行免渡河支行主任羅金國告知,理財產品出了問題,不能到期支付。但羅金國承諾以個人身份將其本金和利息歸還,並抵押了父親的房產證。
郭明説,此後,羅金國還了郭明14萬元。羅金國因病住院,他和其他2名受害者一同去醫院看望羅金國時,發現其已經出院,但不知去處,也聯繫不上對方。
他們開始感覺事情不對勁。
與郭明有相同遭遇的還有5名居民,共計金額達700萬。
2019年5月28日,郭明同其他幾位受害者一同來到農行牙克石支行,農行工作人員告知其投資理財業務憑證系偽造材料,所購買的理財金額並沒有入賬到農業銀行賬户。
兩天後,羅金國自首。
隨後,郭明等人多次聯繫農行牙克石支行,索要本金或利息,均被告知系“羅金國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6月24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農行免渡河支行和農行牙克石支行,均未予接通。
郭明代理律師李華向澎湃新聞提供一份關於羅金國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11月1日,羅金國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前述刑事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2012年開始,被告人羅金國利用農行牙克石免渡河分理處主任、客户經理(主任級)、免渡河支行行長的身份,在偽造的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託書上加蓋中國農業銀行免渡河辦事處財務專用章,騙取辦理理財的客户資金,存入農業銀行其個人帳户,由羅金國個人支配。郭明等6人共被騙取申購資金692萬元。
當事人一分錢沒要到起訴銀行
郭明等人原以為,羅金國被判刑後,他們的錢就回來了,涉事銀行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返還他們的申購資金。
但郭明告訴澎湃新聞,截至目前,他和其他被害者未收到一分錢返還。銀行方面對此事也沒有任何説法。
民事起訴狀書
郭明代理律師李華向澎湃新聞提供民事起訴狀顯示,1月,郭明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農行免渡河支行給付款項186萬元及存款期限內利息和逾期利息,隨後增加訴訟請求至本金1939800元。
郭明認為,羅金國作為農行負責人期間,將存款私自挪走使用與否,均是銀行的管理問題。
法院傳票顯示,前述案件原定6月18日9點在牙克石市法院審判庭開庭。案由是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6月24日,郭明稱,因被告方的代理律師在外地,疫情原因不能及時到庭,開庭延期。
“(希望)農行給儲户一個公道,懇請法院負責人及時與農行溝通,想辦法儘快開庭。”郭明説。
針對上述情況,銀行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認為,如果在銀行辦理申購理財產品業務,而且銀行也出具了投資理財業務憑證,若印章是偽造的,或者有人變造,仍不能把相應責任和後果要求相應投資理財人來承擔。上述案件情況,銀行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李亞進一步解釋,投資理財人在銀行辦理業務,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這是一種可信賴利益保護,作為投資人來説,他沒有辦法去一一核實銀行的各種證件證章真偽。如果需要核實證件證章真偽,這屬於公安機關的業務,非投資人。
李亞還稱,從銀行角度來説,因為錢實際上沒有進入銀行的理財賬户,銀行方面肯定是對外來推責任。但是從司法角度來説,銀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因為當事人基於這種信賴利益保護,在銀行櫃枱購買相應的理財產品,至於印章的真偽,不是作為投資人該判斷的問題,應是銀行內部的合規管理,或者説內部的風控沒有意識到的問題。
李亞建議,第一,投資人需瞭解購買的理財產品的類型、性質及其風險等級。第二,投資人需要注意資金去向,資金去向可通過交易流水查詢得知。投資理財產品資金去向肯定不會進入到個人賬户,如果説進入到非專用賬户裏面,可判斷該筆資金去向有問題。第三,投資人可定期在網上核查賬户基本信息,比如理財投資產品的收益情況或者損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