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吳曼:債券違約追責新規 將使券商更勤勉履職
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印發《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明確了六大要點。針對債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侵權案件中的中介機構責任認定問題,“紀要”明確了邊界清晰、過罰相應的追責體系。
就此,招商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吳曼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紀要”相關條款既能夠督促中介機構更加勤勉履職,嚴防串謀造假、放任造假等行為,也能夠防止過度擴大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有利於保護中介機構的積極性,促進構建公平、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行業生態。
吳曼認為,無論是從立法還是從司法裁判的趨勢看,證券公司開展債券承銷業務都面臨着更高的要求,券商作為賣方機構的責任也在不斷加強。在她看來,“紀要”的出台將對證券公司開展債券承銷業務帶來兩方面影響。
一方面,“紀要”強調了承銷機構的“合理盡職調查”責任和“合理懷疑”的審核責任。這將成為承銷機構過錯歸責及免責抗辯的基礎。為應對這一新規帶來的挑戰,證券公司需進一步完善債券類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制度、流程,並在執行中完整履行相關程序,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審慎、充分的核查,以確保項目盡職調查的廣度和深度達到新規提出的標準,並做好履職留痕。
另一方面,“紀要”強調了“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的原則,將承銷機構對信息披露瑕疵中的過錯認定限於“足以影響投資者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判斷的內容”“關於發行人償付能力的重要內容”。這有利於平衡買賣雙方的責任,在釐清承銷機構擔責邊界的同時,也督促投資者理性投資,在認真、全面閲讀債券發行文件的基礎上,獨立自主決策並承擔風險。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抓緊出台“紀要”的配套規則,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就“紀要”出台後的實務操作問題,吳曼提出了以下建議:
首先,建議監管機構根據債券類項目的特點,將發行人的償債能力作為開展項目盡職調查的重點和核心,在此基礎上適當簡化盡職調查事項範圍,建立適合債券項目特點的盡職調查規則體系。
其次,債券市場違約項目增多,違約後處置難的問題日益凸顯,受託管理工作內容複雜、責任重大。建議引入律師事務所等具備風險處置經驗或法律專業能力的專業機構,擔任受託管理人,提升債券違約處置的專業化水平。
再次,“紀要”規定債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案件,不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作為立案前置條件。建議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加強與監管機構溝通、引入專家證人、作出示範判決等方式,提升審判效率和效果。
最後,“紀要”明確,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自身財產作為信用擔保,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建議各地法院儘快落地證券公司以其自身信用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規定,切實降低債券違約的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