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以下簡稱“跨境理財通”)。
此前,在5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五個方面提出26條具體措施。本次“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則是對26條中“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的具體實施方式。
具體內容如下:
一、“跨境理財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粵港澳大灣區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按照購買主體身份可分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在港澳銀行開立投資專户,購買港澳地區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北向通”指港澳地區居民通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以下簡稱內地銀行)開立投資專户,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
二、“跨境理財通”是國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金融合作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打造粵港澳優質生活圈,有利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跨境投資便利化,有利於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促進內地與港澳社會經濟共同發展。
三、“跨境理財通”遵循三地個人理財產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尊重國際慣例做法。“北向通”和“南向通”投資者資格條件、投資方式、投資產品範圍、投資者權益保護和糾紛處理等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商議確定。“北向通”和“南向通”業務資金通過賬户一一綁定實現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使用範圍僅限於購買合資格的投資產品。資金匯劃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資金兑換在離岸市場完成。對“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流動實行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額度管理,總額度通過宏觀審慎係數動態調節。
四、港澳與內地相關監管機構將各自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雙方以保障投資者利益為目的,在“跨境理財通”下建立有效機制,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應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港澳與內地相關監管機構將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建立健全監管合作安排和聯絡協商機制,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建立公平交易秩序。
五、內地基礎設施機構應當按照穩妥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積極推進“跨境理財通”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完成相關規則和系統建設後,正式啓動“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
“本次跨境理財通的推出,表明中國在資本項目可兑換上的開放更進一步。從具體操作方式來看,則特別提到實行額度管理、封閉管理,資金兑換在離岸市場完成,並在投資產品方面進行了限制,也是希望通過這些方式來防止跨境資金流出現大規模波動,防止匯率和外匯市場波動風險。從目前香港離岸市場的規模來看,預計前期理財通的總額度不會太大。”北京地區某券商外匯領域分析師表示。
“在此前公佈的26條措施中,跨境理財通業務就尤其受到市場關注,是一項惠民措施,既有利於金融機構開拓理財產品市場,也給了市民更多的理財產品選擇,優化資產配置。”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教授張光南表示,“此外,包括跨境理財通在內的大灣區金融開放業務,在設計時都兼顧了市場開發和監管安全審慎,而下一步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行業標準的對接,二是金融相關的監管法律協調解釋,三是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各自特點,地方政府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