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仁資管收警示函 未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達仁資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核查,達仁資管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

  達仁資管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達仁資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指出,達仁資管應當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3月在深圳成立,註冊資本11.05億元。2015年1月12日,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831639,後於2017年12月26日起終止掛牌。

  天眼查顯示,達仁資管的第一大股東為北京傑思漢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7.00%。

  相關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18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63 字。

轉載請註明: 達仁資管收警示函 未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