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立了煤炭價格的合理運行區間,並提出要積極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此次通知的出台,被視為是在總結2021年下半年煤炭價格非理性暴漲的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有力舉措。2021年全球主要經濟體都面臨着不同程度上的能源電力短缺的困擾,相較於歐美等國家應對能源危機後飛漲的能源價格和物價指數,中國政府則有效化解了此次全球能源供需矛盾引發的能源價格上漲危機,並逐漸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煤炭保供穩價的長效機制。
此次通知的一大亮點,便是基於煤炭市場價格運行規律和市場供求現狀,明確提出煤炭價格的合理運行區間,即“近期階段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税)較為合理”。關於具體煤炭價格區間的確定,相較於此前幾年長期基本上穩定在600元/噸以內的煤炭價格,通知提出的價格區間明顯高出一些。這主要是由於當前國際大宗能源商品價格飆升所致,布倫特原油價格已經突破100美元,天然氣價格也經歷了暴漲,至今仍處於價格高位。而煤炭與石油、天然氣同為大宗商品,且可以互為替代,因此短期內煤炭價格想要重回低位並不現實。因此煤炭價格區間反映了現實,具有合理性。
筆者認為,此次煤炭價格合理運行區間的設立是市場配置資源與政府調節作用的結合。眾所周知,煤炭價格大幅度波動(上漲和下跌)均不利於國民經濟的平穩發展。煤炭價格過度上漲,會大幅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和人民生活成本,還可能出現和去年一樣的電力短缺,進而出現“市場失靈”現象,引發社會各界對能源安全和能源轉型的普遍擔憂。煤炭價格過度下跌,會給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壓力,煤炭是中國的主要能源,不利於發揮煤炭的兜底保障作用,影響能源的安全穩定供應。設立煤炭價格的合理運行區間,一方面,可以為市場提供價格預期,有效打擊炒作煤價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煤炭企業的穩定收益,推動煤炭企業高效生產運行,保障國家能源供應安全。需要明確的是,煤炭價格合理區間的設立並非等同政府定價,而是燃料價格圍繞供需基本面波動以反映市場供需。政府通過煤炭價格調控手段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內波動,可以有效彌補市場機制運行的缺陷,由於中國煤炭和煤電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從某種意義上説可以更好地實現煤炭價格市場化,避免“市場失靈”現象。當然,這一煤炭價格區間的設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未來還需要根據煤炭生產成本和其他能源價格的變化,以及煤炭行業發展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此外,通知裏也有較大篇幅格外強調了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的重要性,“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掛鈎的條款”。煤電矛盾是中國能源體制改革中的“老大難”問題。由於火電廠生產側最大的經營成本來源於燃煤,所以煤炭價格一旦上漲過快,火電廠電煤庫存就會持續走低,進而影響到電力的安全穩定供應。2021年下半年全國多地出現“拉閘限電”現象,並採取行政政策對企業進行強制性限產停工以限制電力消費,其主要原因就是電煤價格飛速上漲引起電力供應緊張。在電價與煤價處於倒掛狀態的背景下,高額的煤價使得火電廠發電積極性弱,發電出力不足,整體電力供應就會處於偏緊狀態。當前,煤電產業鏈上存在着價格信號不對稱傳遞的問題,煤電企業對煤價和電價的影響力都偏弱,在煤價博弈方面處在天然劣勢,在高煤價時候煤電企業受“高市場煤、低市場電”價格的“兩頭擠壓”而大面積虧損,經營面臨兩難。
在此背景下,如何推動煤、電產業鏈上下游價格的有效傳導,便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此次通知的出台顯然切中了煤電矛盾的核心之處,即煤、電上下游價格傳導機制的完善,其核心在於煤炭和電力都位於合理的價格區間,而推動一個相對穩定的煤炭價格,則是通知的關鍵所在。目前,燃煤發電已經由執行目錄電價轉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電價機制,而此次通知又將煤炭從市場化交易轉為設立價格合理運行區間,這無疑是提升了煤價與電價的銜接空間。目前燃煤發電企業可以在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20%,高耗能不限價,加之煤炭這一主要燃料成本實現價格鎖定,則煤與電價格之間將可以比較順暢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有效傳導。值得注意的是,這與此前政府出台的“煤電聯動”政策有比較大的差異,“煤電聯動”政策更多的是基於傳統政策定價的框架實行,而此次提出的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更加強調了市場這隻“無形的手”的資源配置和價格發現作用,是改革的一個亮點。隨着通知的逐步貫徹落實,將有助於建立健全煤炭價格與電力市場價格的聯動機制,減少煤炭和電力兩大市場的改革和管理成本,進而降低能源轉型成本和提高能源轉型效率。
此次政府明確釋放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信號,將有利於整體煤炭行業的健康發展。首先,形成了市場對於煤炭價格的穩定預期,可以有效防範投機資本的惡意炒作行為。目前秦皇島5500千卡動力煤港口平倉價約1080元/噸,預計未來煤價將逐步回落至合理的價格區間內。其次,為煤炭生產和煤炭發電企業形成穩定的盈利預期,提升煤炭及煤電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可以更好地發揮煤炭的“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保障能源的安全穩定供應。最後,形成煤電價格的穩定預期,電力價格攸關中國製造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煤炭價格的回落將通過產業鏈傳導至電力行業,進而降低下游企業的能源生產成本,促進整體經濟高質量平穩運行。
然而,在此機制上籤署的購煤合同屬於中長期合同,如果真正能夠執行的話,將可能比較好地穩定煤價,煤價將會在相對合理的區間波動,這樣對用煤用電企業都好,也給市場一個比較合理的預期。但現實中合同能否執行到位是關鍵。按照過往的經驗,中長期合同有過難以執行的例子,特別當現貨煤炭價格大漲時。因此,一個很好的政策還需要可以執行到位,因此政府如何監管和約束也是核心問題。
作者:林伯強,嘉庚創新實驗室研究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