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日訊 深交所網站日前公佈的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96號)顯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功科技”,002006.SZ)於2021年11月18日披露《關於碳纖維生產線中標的提示性公告》稱,吉林省機械設備成套招標公司於11月17日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精功科技中標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2000噸碳纖維復材產品項目,該中標項目預估金額為7億元,佔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65.43%。而精功科技在2021年11月17日晚間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稱,公司不存在任何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判定,精功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的規定。深交所希望精功科技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精功科技於2004年6月2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精功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2億股,持股比例31.16%。
公司於2021年11月18日發佈的《關於碳纖維生產線中標的提示性公告》顯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參與了由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招標的《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2000噸碳纖維復材產品項目》(招標項目編號:JLCTTC-21YQTHW1126,以下簡稱吉林化纖項目(EPC))所需採購的碳化生產線公開招標活動。2021年11月17日,經公示載明,精功科技為本次招標項目中標單位。項目名稱及建設內容為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2000噸碳纖維復材產品項目(EPC),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採購國內先進設備,建設4條碳化生產線。公司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與吉林化纖控股股東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之控股孫公司吉林凱美克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化纖實際控制人吉林國資委所控制的吉林國興碳纖維有限公司、吉林碳谷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過類似業務(不包括本次中標預估金額)如下:
公司於2021年11月17日發佈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顯示,精功科技股票交易價格於2021年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7日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公司表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於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
經查,精功科技11月15日開盤報22.49元,收報23.39元,漲10.02%;11月16日開盤報24.13元,收報23.98元,漲2.52%;11月17日開盤報24.50元,收報26.38元,漲10.01%。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1〕第196號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1月18日,你公司披露《關於碳纖維生產線中標的提示性公告》稱,吉林省機械設備成套招標公司(以下簡稱“招標公司”)於11月17日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你公司中標吉林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年產12000噸碳纖維復材產品項目,該中標項目預估金額為7億元,佔你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65.43%。而你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晚間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稱,你公司不存在任何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