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披露
2022年6月30日,海關總署發佈了《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税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54號,下稱“新公告”),明確了關於處理主動披露涉税違規行為有關事項,釋放了主動披露紅利,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同時廢止(下稱“舊公告”)。
那麼,如果企業7月1日前提交了《主動披露報告表》,應該適用哪個公告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問
我們公司於2022年7月1日前提交了《主動披露報告表》,海關已經簽收,但未辦結的涉税違規行為主動披露作業,適用新公告還是舊公告?
“從舊兼從輕”。
2022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辦結的涉税違規行為的主動披露作業,適用“161號公告”相關規定,如適用“54號公告”更有利於主動披露企業的則適用“54號公告”。
答
法律知識鏈接
關於“從舊兼從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這樣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怎麼説?請看具體案例
案例1
某公司2022年6月29日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表》,披露其於2021年3月20日以税號6403190090申報進口防護靴,實際應歸入6403400090,導致少繳税款人民幣2萬元。
海關2022年6月29日受理該主動披露,核實後認定符合海關總署2019年第161號公告中“在涉税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後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税款佔應繳納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税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的情形,2022年7月19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處置,企業補繳相關税款。
案例2
某公司2022年6月29日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表》,披露其於2021年8月10日以税號6403190090申報進口防護靴,實際應歸6403400090,導致少繳税款人民幣70萬元(佔應繳納税款比例20%)。
海關2022年6月29日受理該主動披露,由於披露的行為超過三個月且少繳税款佔應繳納税款比例10%以上、人民幣50萬以上,不符合海關總署2019年第161號公告所列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但符合海關總署2022年第54號公告中“自涉税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後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税款佔應繳納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税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的情形,海關於2022年7月19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處置,企業補繳相關税款。
(來源“海關發佈”)
【來源:杭州海關發佈】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