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近年來,支付市場蓬勃發展,新形勢下,建立健全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體系迫在眉睫。
此前,為加強客户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於1月份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同時廢止。
明確劃分監管職責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規範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的客户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户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標準,強化客户備付金監管。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此前答記者問時表示,遵照國務院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已於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相較於原備付金辦法,《辦法》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並且規定客户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同時,《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在備付金監管職責上作出劃分,明確了備付金主監督機構承擔的相關職責。央行方面表示,為順應監管需要,《辦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組成的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户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並開展檢查。
此外,清算機構對客户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户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户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由於支付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清算機構進行合作,因此《辦法》規定其應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主監督機構,對其所有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整體監督。”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其餘合作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配合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實施備付金監督。
集中存管非常有必要性
有業內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將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集中存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客户備付金的規模超級大,加上較為分散的存放,存在流動性風險等一系列風險隱患。”
上述人士告訴記者,一方面,客户備付金有着可能被支付機構挪用的風險,而有的支付機構可能會挪用這部分資金以用於高風險投資。另一方面,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在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户辦理跨行資金清算,往往超出其本身的經營範圍。
央行官網信息顯示,客户備付金是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户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客户備付金的所有權屬於支付機構客户,但不同於客户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也不以客户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並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
一直以來,保障客户備付金安全是央行對支付機構監管的重中之重。
2013年6月,央行發佈《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存管辦法》,明確和細化人民銀行關於客户備付金的監管要求,對客户備付金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作了嚴格規定,強化支付機構的資金安全保護意識和責任,以及備付金銀行的監督責任。
當前,我國已逐步構建了央行政府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商業銀行外部監督、支付機構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户備付金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