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複核意見存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等情況將按規定予以處理
據證監會官網,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要求,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成效,壓實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防範證券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風險,更好地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證監會擬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許可程序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證監會修改《許可程序規定》,統一了各證券中介機構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掛鈎機制政策,有效保護了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近期,證監會組織力量再次對《許可程序規定》施行效果進行評估論證。整體來看,《許可程序規定》規定的證券中介機構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掛鈎機制政策,在強化證券中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範市場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要求,更好地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益,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必要對《許可程序規定》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經充分考慮社會各方意見,本次《許可程序規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加強對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證監會中止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不再允許證券中介機構複核被立案調查從業人員簽字項目。二是為提高證券中介機構複核工作的質量,避免複核工作“走過場”,明確複核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許可程序規定》進行復核的,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複核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依照規定予以處理。三是為減輕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影響,明確在受理階段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按規定進行復核,但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涉案行為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歡迎社會各界對《許可程序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許可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並儘快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