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 監管“織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網

“禁止誘使消費者購買產品”“不得捆綁搭售”“嚴打不合理收費”……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籬笆將被扎牢。5月19日,銀保監會公佈《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同時從規範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侵害消費者亂象將無處遁形。

嚴禁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 監管“織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網

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

《管理辦法》共8章,56條,設置了總體目標、機構範圍、責任義務、監管主體和工作原則的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分級授權審批和內部控制措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

在與合作機構管控方面,《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合作機構名單管理機制,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合作事項,設定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標準,並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監督管理。在合作協議中應明確雙方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合規與風險管理、服務連續性、服務價格管理、信息安全管控、糾紛解決機制、信息披露和應急處置等內容。

除此之外,監管此次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內部考核機制,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制度,對相關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強化考核結果在經營管理中的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應納入銀行保險機構綜合績效考核體系,權重佔比原則上不低於總分值的5%。

此次《管理辦法》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標準,銀保監會表示,這將有利於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會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並重的監管體系,推動落實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不得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

近年來,因侵害消費者權益被通報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在少數,其中,向消費者不實宣傳、向消費者變相承諾收益、誇大產品收益、強制捆綁銷售成為違規“重災區”。北京商報記者此前在調查過程中也注意到,在辦理理財產品時捆綁式營銷現象仍存,一部分理財經理會將保險產品和理財產品組合捆綁進行銷售,也有一部分理財經理直接放棄理財產品,轉而向投資者推薦保險產品。

也有部分銀行網點存在以“答謝客户”“贈品”名義進行銷售,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免費產品,實則需要付費,存在誤導消費者購買的情形。

為了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管理辦法》此次也明確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改進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內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户可能承擔的風險並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不得違反監管規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複雜的產品。不得存在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採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等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指出,金融機構應當在准入階段把控合作方資質,釐清雙方權責,對第三方機構合作流程進行跟蹤,同時加大對代銷相關合規工作的內容梳理與風險防控。

在行業公平定價上,《管理辦法》同時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保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不得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

在消費者享有的各類權益中,有一條“公平交易權”極為重要,這代表着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在合同格式、協議約定及信貸業務中,《管理辦法》對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做出了較為細化的規定,明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存在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本機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信貸業務中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例高於同一產品或服務利率水平的100%;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諮詢費、佣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等情形。

落實到具體懲處措施上,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職責,通過採取各項監管措施和手段,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延伸檢查、投訴督查、舉報調查、監管評價、窗口指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等。若銀行保險機構存在欺詐、銷售誤導等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且涉及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惡劣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對相關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管理辦法》不僅從規範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全面保護消費者,還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方便日後追責。該文件的出台將繼續推動銀行和保險機構重視並落實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將切實維護金融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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