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後,股東想要變更出資方式的,應當召開股東會會議進行表決。但股東以公司所有的知識產權置換貨幣出資的,即使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也應當認定股東變更出資方式無效。股東以變更出資方式為由,將貨幣出資取回的,構成抽逃出資。
知識點:
1、公司成立之後,股東能否變更出資方式?
2、股東如何以知識產權出資?
3、股東非貨幣出資財產低於認繳額,公司可以要求補足?
4、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何時享有股東權利?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10年6月21日,股東為張某和姜某,分別持股60%和40%。2015年3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A公司註冊資本從1650萬元增加至5000萬元,姜某和張某分別認繳增資1340萬元和2010萬元。2015年3月21日,姜某和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A公司賬户轉入增資款,同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確認收到姜某和張某的新增出資,後A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2015年3月21日、22日,A公司財務根據張某和姜某的指示,通過公司賬户向公司外部人員王某、陶某、沈某轉出金額共計1340萬元,備註均為還款。公司財務會計對此記載為“改變出資方式,專有技術投資”。
2015年3月30日,A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姜某增資1340萬元中的貨幣出資變更為“無形資產——BL系列防爆燈具生產專有技術”出資。3月31日,A公司作為受讓方與姜某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同日,A公司委託資產評估公司對姜某所有的BL系列防爆燈具生產專有技術進行評估,5月20日,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報告,認定該專有技術價值2000萬元。
2018年3月,A公司將姜某訴至法院,要求姜某返還抽逃出資1340萬元及利息。庭審中A公司稱,姜某所謂的無形資產“BL系列防爆燈具生產專有技術”系由公司顧某等員工設計,系職務行為,所有權歸屬於A公司,而非姜某。
法院認為
姜某作為A公司股東,在對A公司貨幣增資後,又抽逃註冊資本,應當承擔返還義務。詳述如下:
註冊資本是公司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為了保證公司獨立、完整,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被確立為公司資本三大核心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存續期間,應當維持與其註冊資本相當的資本,藉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本案中,A公司在增資驗資完成後,通過公司賬户向王某、陶某、沈某轉出金額共計1340萬元。公司財務會計雖對此記載為“改變出資方式,專有技術投資”,但作為姜某出資的專有技術所有權原本就屬於A公司,並非姜某將其所有的專有技術交付給A公司並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故姜某的行為並不屬於變更出資方式,而屬於抽逃出資。
姜某辯稱A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均系股東張某操作,但從其作為A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且與張某作出了變更出資方式的股東會決議的事實分析,姜某對於抽逃出資的事實是明知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一款“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A公司向姜某主張返還出資本息依法有據,應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姜某在1340萬元本息範圍內向A公司返還出資。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公司成立之後,股東能否變更出資方式?
如果公司成立之後,股東想要變更出資方式,必須要依照法定流程進行變更:
首先,公司應當就股東變更出資方式一事召開股東會會議進行表決。股東變更出資方式屬於變更公司章程,應當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其次,及時辦理公司章程及工商變更登記,對股東出資方式一項進行變更。
最後,已出資股東,可以在變更出資之後依法定程序將原始出資取回並重新向公司進行出資。未出資股東,應當在認繳期滿前按變更後的出資方式履行完畢出資義務。
2、股東如何以知識產權出資?
如果股東想要以知識產權出資,則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股東是擬出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原則上,股東必須以自己所有的貨幣或非貨幣財產進行出資。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當股東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時,公司可能構成善意取得。但公司善意取得股東出資的認定比較複雜,即使認定公司善意取得出資,股東也應當向實際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股東應當以自己所有的知識產權進行出資,避免涉及無權處分的問題。
第二、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作價。知識產權屬於非貨幣財產,從表面上看不出知識產權所能匹配的貨幣價值數額,因此需要對其進行評估作價,來衡量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與股東的認繳數額相匹配。
第三、向公司交付知識產權並辦理登記。知識產權屬於無形的非貨幣資產,股東以知識產權進行出資的,不僅要與公司簽訂轉讓協議,而且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在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之前,應當認定股東尚未履行出資義務。
本案中,A公司雖然就姜某變更出資方式形成了有效決議,但是姜某出資的知識產權並非姜某所有,該知識產權原本就是屬於公司所有,姜某不得以公司所有的知識產權進行出資。姜某以變更出資方式為由,將公司所有的知識產權置換出已履行的貨幣出資,實際屬於“空手套白狼”,變相取回了自己的出資,且距出資時間不足一個月,可見姜某具有抽逃出資的主觀故意,而客觀上也實現了將出資抽回的結果,應當認定姜某構成抽逃出資。
公司治理建議
1、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顯著低於認繳額的,公司有權要求補足
如果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經法定程序驗資,或者驗資時故意高估作價,當公司成立之後公司發現股東的非貨幣財產顯著低於其認繳額的,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補足差額。例如某股東認繳2000萬元出資,該股東以某項發明專利出資,然而公司成立後公司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後發現該項發明專利僅值100萬元,則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補足1900萬元差額。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非貨幣財產隨着時間變化可能發生貶值,例如房產、土地等。如果是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非貨幣財產貶值,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無權要求股東補足出資。
2、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何時享有股東權利?
前文已述,如果股東欲以知識產權出資,則要完成兩項義務,第一是交付,第二是變更登記。
認定股東是否向公司交付知識產權,不僅要審查股東是否與公司簽訂出讓協議、交付相關文件資料等,還要審查公司是否實際掌握了該項知識產權。例如,股東以某項發明技術出資,而該項技術需要操作人員經過特殊培訓才能掌握。即使股東與公司簽訂了出讓協議、交付相關文件,但股東未配合公司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導致公司無法實際使用該項技術,則應當認定股東未履行交付義務。
如果股東已經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但未進行交付,則自股東實際交付之日起方可享有股東權利。
如果股東已完成了交付而未辦理變更登記,則公司可以指定合理期限要求股東配合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後,股東可以主張自實際交付之日起就享有股東權利。【公司法研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