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鹽集團食鹽業務市佔率大降兩成半,內控合規性遭證監會質疑

本文來源:時代商學院 作者:黃祐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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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祐芊

編輯|孫一鳴

2月20日,全面註冊制正式落地實施,16家主板在審企業首發申請獲滬深交易所受理。其中,江西省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鹽集團”或“發行人”)便是其中一員,計劃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資料顯示,江鹽集團前身為江西省鹽業集團公司,成立時間可追溯至1973年。自成立以來,該公司一直專注於鹽及鹽化工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包括食鹽、工業鹽、元明粉等鹽產品以及純鹼、小蘇打等鹽化工產品。

食鹽業務市佔率大降兩成半,市場競爭力存疑

據招股書,2019—2022年上半年(以下簡稱“報告期內”),江鹽集團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13.52億元、12.59億元、19.95億元、15.11億元。其中,該公司2020年的銷售收入有所下滑,同比下降6.85%。

按業務構成看,江鹽集團的主營業務主要分為鹽類業務、鹽化工業務兩大類。其中,鹽類業務包含食用鹽、工業鹽、元明粉,鹽化工業務包含純鹼、小蘇打。此外,該公司還有少量非鹽商品銷售業務以及包裝物等。

報告期內,江鹽集團鹽類業務的銷售收入佔各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58.46%、59.05%、50.48%、44.07%,整體呈下滑態勢;鹽化工業務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30.67%、35.15%、47.2%、54.53%,呈逐年上升趨勢。

江鹽集團食鹽業務市佔率大降兩成半,內控合規性遭證監會質疑

不過,細看各產品銷售價格,江鹽集團主要產品的銷售價格均出現不同程度的波動。

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江鹽集團的食鹽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為1047.3元/噸、883.44元/噸、788.49元/噸、943.65元/噸,變動率分別為6.06%、-15.65%、-10.75%、19.68%。

對此,江鹽集團解釋稱,食鹽價格波動主要受2017年至今,鹽業體制改革放開區域經營限制、市場競爭壓力加劇的影響。

除食鹽外,江鹽集團的工業鹽和純鹼平均銷售價格亦明顯波動。其中,報告期內,工業鹽的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為260.57元/噸、229.39元/噸、302.48元/噸、429.85元/噸,變動率分別為-4.41%、-11.97%、31.86%、42.11%。

同期,純鹼的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為1456.64元/噸、1216.42元/噸、1939.07元/噸、2352.82元/噸,變動率分別為-12.77%、-16.49%、59.41%、21.34%。

工業鹽和純鹼屬於基礎化工原料,對市場供需狀況較為敏感。2019—2020年,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行業不景氣及產能過剩等因素影響,工業鹽價格呈下降趨勢。2021年上半年,下游兩鹼行業開工率的提升以及行業集中度有所提高帶動了工業鹽產品市場的快速回暖,價格有所回升,下半年則出現快速上揚態勢。

2018—2020年,純鹼價格受產能相對飽和、下游需求增長乏力等因素影響,產品價格持續走低。2020年,純鹼價格劇烈波動,一度達到歷史低點。2021年,受下游需求好轉、新能源和光伏等新興市場需求快速增加,以及能耗雙控、限電等多重因素影響,純鹼價格呈上行趨勢。

對此,江鹽集團在招股書中指出,影響公司主營產品價格的因素較複雜,公司各類產品價格隨行就市,價格波動對產銷規模以及盈利能力影響明顯,未來存在因產品價格波動導致經營業績變動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鹽業體制改革以來,食鹽價格由政府定價轉由生產經營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定價。同時,食鹽準運證被取消,市場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據招股書,隨着產銷區域限制和價格限制全面放開,食鹽市場競爭加劇。因此,近年,江鹽集團在江西省內食鹽市場的業務受到了一定衝擊,出現價量雙降的局面,該公司市佔率由95%以上降至約70%,降幅超兩成。

對此,江鹽集團亦稱,不排除未來短期內食鹽市場競爭激烈程度持續加大,食鹽出廠價、批發價繼續下行,業務量有所縮減,導致食鹽業務出現一定波動的風險。

A股全面實施註冊制之下,上交所對主板的定位是突出大盤藍籌特色,重點支持業務模式成熟、經營業績穩定、規模較大、具有行業代表的優質企業。

江鹽集團核心產品食鹽在國家放開經營限制後,市佔率在短短几年內就下降近三成,業績也一度出現下滑,其真的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嗎?其是否符合上交所對主板申報企業的定位要求?

生產事故曾致員工死亡,內控合規性遭證監會質疑

除主營產品市佔率大降外,江鹽集團在經營過程中亦頻頻違規。

據招股書,報告期內,江鹽集團存在3起違法違規行為,並因此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其中,2起為安全生產處罰,1起為環境保護處罰。

據樟市監特處字〔2021〕19號,2021年11月3日,樟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江鹽集團子公司晶昊鹽化重鹼車間2台空氣儲氣罐未經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規定,被處以5萬元罰款。

另一起安全生產處罰發生在2022年11月7日。據(樟)應急罰[2022]危化1-1號,晶昊鹽化外包單位淮安通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名作業人員在停產檢修期間,對純鹼裝置設備進行高壓清洗,在此過程中因違章作業被高壓清洗設備所傷,後因傷勢過重身亡。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14條中規定的一般事故的處罰標準,給予晶昊鹽化65萬元的行政處罰。

環保處罰方面,2019年6月,晶昊鹽化因露天堆放固廢物並造成水體污染,無防雨淋、防流失、防揚散等污染防護措施,被原樟樹市環境保護局給予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報告期內,江鹽集團及子公司晶昊鹽化、富達鹽化在辦理部分貸款業務中,存在為滿足貸款銀行受託支付要求,在無真實業務支持情況下,通過支付給關聯子公司、供應商再轉回等方式取得銀行貸款(簡稱“轉貸”行為)的財務內控不規範情形,涉及金額合計3.75億元。

需要指出的是,據2022年4月15日證監會對江鹽集團下發的反饋意見,晶昊鹽化作為江鹽集團的核心子公司,還存在超採礦許可證核定開採量開採的情形,被證監會質疑其是否存在無證開採、污染環境等情況。

江鹽集團另一家核心子公司富達鹽化因生產經營的工業鹽外包裝未按規定標註產品規範名稱和“禁止食用”的警示用語等,被證監會問詢是否違反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是否發生消費者誤食而傷亡等嚴重後果。

從反饋意見看,江鹽集團及其子公司因安全生產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有2起,針對造成人員死亡事故卻未被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證監會質疑相關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是否合法,發行人安全生產製度的設立和執行情況是否合法合規。

參考資料

1.《江西省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招股書》(申報稿).上交所

2.《江西省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證監會

(全文25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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