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央行“1號令”來了!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財經

2月9日,人民銀行發佈2023年“1號令”,正式發佈《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

央行指出,發佈實施《辦法》,有助於推動金融控股集團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為金控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提供指導和依據

規範關聯交易行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方式。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央行在2022年8月起草出台《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最終作為2023年的央行“1號令”正式發佈。

在向社會徵求意見時,央行在起草説明中強調,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既要開展本級關聯交易管理,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滿足相應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定,還應從集團整體、跨行業、跨機構視角,對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進行收集彙總、監測分析和評估預警,以促進金融控股集團規範運作和穩健經營。《辦法》為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提供指導和依據。

在本次正式發佈《辦法》的同時,央行再次強調,金融控股公司參控股機構數量多、業務和組織架構複雜、金融活動體量大、關聯性高,規範關聯交易管理是加強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總體部署的重要一環。

下一步,央行還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作,指導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促進金融控股集團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金控公司承擔對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

《辦法》明確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準確、全面、及時識別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推動金融控股集團規範開展關聯交易。附屬機構積極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開展關聯交易管理。

《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其中,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辦法》規定,可以認定可能對金融控股集團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附屬機構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

《辦法》界定了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具體來看:

按照交易主體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和金融控股公司附屬機構的關聯交易;

按照管理目標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至少包括: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

按照交易類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包括: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其他類型關聯交易。

在央行“認可的期限內”完成過渡

《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

其中,《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在每季度結束後四十日內向人民銀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送關聯交易整體情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和對外關聯交易的交易類型、交易金額、限額管理情況、交易評估、分析評估報告等。

同時,《辦法》明確了央行相關監管措施安排。《辦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管理、報告、披露關聯交易相關信息,或者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的,人民銀行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採取限制經營活動等措施。

此外,《辦法》設置了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的過渡期。去年的徵求意見稿曾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制度和治理架構,而正式發佈的《辦法》要求應當在央行“認可的期限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

校對: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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