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了無數投資人!“金銀市場最能呼風喚雨的人”栽了
近日,震驚全球的摩根大通“金銀操縱案”有了重要進展。
美東時間8月10日,據美國司法部官網披露,經過三週的審判和八天的審議,芝加哥聯邦陪審團判定摩根大通全球貴金屬部門前主管Michael Nowak和貴金屬交易員Gregg Smith欺騙和電信欺詐等罪名成立,裁定其使用誤導性訂單操縱價格。
據悉,這起騙局讓摩根大通獲得了豐厚的利潤,但投資者卻蒙受了鉅額損失。
檢察官:主犯“有能力操縱全球黃金價格”
據中國基金報,根據美國司法部網站顯示,美國地區法院法官Edmond Chang表示,Nowak和Smith將於明年被判刑,每個人都可能。
此案是美國司法部門迄今為止規模該類案件中最大的。該案指控摩根大通的貴金屬業務具有犯罪企業經營的性質。檢察官提供的證據使得該業務的內部運作模式“浮現”,交易記錄、聊天記錄和前同事證詞等信息揭示了Smith和Nowak如何上下推動貴金屬價格來謀取利潤的全過程。
據中國證券報,據美國司法部披露,陪審團對Nowak和Smith作出的定罪包括價格操縱、欺騙、電匯欺詐等多項罪名。
其中,Smith被判一項企圖操縱價格罪、一項欺騙罪、一項商品欺詐罪和八項影響金融機構的電匯欺詐罪,共計11項罪名;Nowak被判一項企圖操縱價格罪、一項欺騙罪、一項商品欺詐罪和十項影響金融機構的電匯欺詐罪,共計13項罪名。此外,摩根大通前執行董事、對沖基金銷售主管Jeffrey Ruffo被判無罪。
據媒體報道,Nowak曾經是金銀市場最能呼風喚雨的人,他“擁有一些最大對沖基金客户”,並經常主導貴金屬期貨的訂單流。
該案檢察官Avi Perry在結案陳詞中表示,“他們有能力推動市場,有能力操縱全球黃金價格。”
用“幌騙”手法獲利頗豐
據外媒報道,對Smith和Nowak的定罪,是美國司法部七年以來懲治期貨市場欺騙性交易——幌騙(spoof)交易活動的高潮。檢察官稱,美國國會在2010年宣佈“幌騙”交易是違法行為之前,這種交易在華爾街非常盛行,即使被禁止之後也仍然存在。
簡而言之,“幌騙”指的是在股票市場或者期貨市場交易中虛假報價再撤單的一種行為:即先下單,隨後再取消訂單,藉此影響價格。“幌騙者”通過假裝有意在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製造需求假象,企圖引誘其他交易者進行交易來影響市場。通過這種“幌騙”行為,“幌騙者”可以在新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從而獲利。
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調查,從2008年開始到2016年,摩根大通通過貴金屬和美國國債交易台上的眾多交易商(包括兩個交易台的負責人)達成了大量黃金、白銀、鉑金、鈀、美國國債和美國國債期貨合約的買賣交易,並在執行交易前取消這些訂單。
本案中,檢察官指控Smith和Ruffo在工作時就採用非法交易策略,曾多次以不同的價格交易多個訂單,但這些訂單遠遠大於真正交易的訂單,被稱之為“分層操縱手法”。
在檢察官的文件中可知,Smith多年來執行了約38000次分層操縱交易;主要從事期權交易的Nowak,在2009年9月嘗試了分層交易,之後進行了約3600次操縱交易。此外,Ruffo需要告訴Smith應該在哪個位置進入市場,然後去操作至少兩名對沖基金客户的訂單。
檢察官表示,這種行為廣泛存在,近十年來,摩根大通交易員的欺詐行為超過5萬次。
據中國基金報,美國聯邦調查局在法庭上引述摩根大通內部數據,稱員工報酬與業績掛鈎。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6年,Nowak累計為公司賺取了1.86億美元利潤,Smith賺取了約1.17億美元的利潤,Ruffo則賺取了7030萬美元。從2008年到2016年,Nowak個人報酬為2379萬美元,Smith和Ruffo的個人報酬分別為990萬美元、1050萬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9月,摩根大通曾承認交易欺詐,並支付了創紀錄的9.2億美元罰金。
2020年9月,摩根大通承認在以下方面實施了欺詐:一、貴金屬期貨合同市場的非法交易;二、美國市場的非法交易,包括美國國債期貨合同和美國二級(現金)市場。
此後,摩根大通同意支付創紀錄的9.2億美元,以和解美國司法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其涉嫌通過“幌騙”操縱全球金屬和美國國債市場的調查。
據CFTC發佈的聲明,這是該機構就幌騙這種市場操縱行為開出的最大罰單。9.2億美元包括4.364億美元的罰款、3.117億美元的賠償金以及超過1.72億美元的非法所得。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幌騙”等行為
我國對於類似幌騙等市場不法行為明令禁止。
今年8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規定禁止“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
其中,第六條規定,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行為。
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操縱期貨市場或者衍生品市場。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縱期貨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其中就包括“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
第二十條規定,交易者委託期貨經營機構進行交易的,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自助終端、網絡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具體、全面。
第二十一條規定,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向期貨交易場所報告,不得影響期貨交易場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中國證券報、中國基金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