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侯潤芳)近期,由中國人民銀行前副行長、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學術總顧問吳曉靈領銜的《資管大時代》一書發佈。在新書發佈接受多家媒體聯合採訪時,吳曉靈在談到信用債問題時表示,當前我國債券市場存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債券市場沒有實現有效的競爭、融資主體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三個問題。她建議從三個方面完善債券市場的制度建設:營造功能監管、統一執法的市場環境;建立有效的債券違約處置制度;加大債券市場的開放度,促進債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制度接軌。
吳曉靈表示,債券是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是發揮市場配置金融資源的重要工具。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存量規模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包括信用債在內的各類債券已經成為銀行理財等各類資管產品的重要投資標的。
對於當前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吳曉靈認為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評級機構在缺乏市場約束的情況下,為了業務競爭很難真正公正地完成信用評級工作,不能真正反映融資主體的信用差別。另外金融監管部門對投資標的的評級要求,弱化了金融機構對投資標的自主風險評判的積極性和能力。二是債券市場沒有實現有效的競爭,市場主體沒有選擇債券發行、交易場所和託管場所的自主權,影響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形成機制。三是融資主體公司治理不完善,沒有形成真正的市場約束機制,因而無法實現風險定價,不能發揮直接融資有效配置金融資源的作用。
那麼,如何完善債券市場的制度建設?吳曉靈給出了三方面的建議:
一是營造功能監管、統一執法的市場環境。“目前國內債券市場分為交易所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場外債券市場、銀行間場外債券市場,目前這些市場尚不能完全互聯互通,在統一執法上也存在一些問題。”
吳曉靈解釋,2019年底《證券法》的修訂,由於缺乏共識,未能將非公開發行市場明確入法,根據《證券法》的授權,建議國務院通過文件明確銀行間市場是融資性債務工具的場外非公開發行的機構間證券市場,明確市場由交易商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市場發行的非貨幣市場工具由交易商協會實行註冊管理。證監會應在現有債券註冊制的基礎上根據《證券法》實行功能監管。在功能監管的理念下,債券市場的三個登記託管機構在業務標準和技術標準上都應遵循金融基礎設施的基本規則,這樣無論登記機構歸誰管理,也不會對債券的互聯互通造成障礙。
二是建立有效的債券違約處置制度。吳曉靈説,債券違約是市場信用風險的表現,長期以來我們不允許違約債券風險暴露,於是產生了債券的剛性兑付,致使信用評級的錯誤難以糾正,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能力也難以提高,更大的問題是債券定價機制扭曲、劣幣驅逐良幣。近日一些國有發債公司和國有融資平台的債務違約的可能性引起市場高度關注,我們也看到了交易商協會對債務人的發函提示和效果。我們希望在債券違約處置時能進一步明確政府與融資主體的關係,更多地發揮市場組織的作用,完善相關制度,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三是加大債券市場的開放度,促進債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制度接軌。一是整合入市渠道,優化債券市場入市和資金管理等制度安排,對外樹立“同一套標準、同一套規則”的良好形象。二是改進交易流程和結算安排,如全面實現券款對付(DVP)結算,延長交易平台服務時間至北京時間晚上8點,為境外機構提供循環結算服務和T+3以上交易結算服務等。三是完善人民幣購售及外匯風險對沖,允許境外機構與多個對手方進行人民幣購售和外匯風險對沖,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進行人民幣資金兑換。四是會同財税部門明確税收安排,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的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税和增值税。五是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簽署衍生品主協議。六是外資評級機構備案註冊後即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展業。適合投資信用債市場的主體方面,由於債券市場收益相對固定、波動不是很大,因此我認為比較適合機構投資者大批量投資來賺取收益,而不太適合小的個體投資者。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