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海南證監局今日公佈的“關於對海南四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15號”顯示,海南四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國股權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四國股權投資未對海南四國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四國合夥企業)進行風險評級,未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上述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匹配。
二、未按規定報送、更新登記備案信息。四國股權投資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及其叢業人員有關信息;未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17、2018、2019年度的財務報告;未向基金業協會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有關投資運作情況。
三、將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四國股權投資存在將海南國永實業有限公司、海南惠中城市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等他人財產混同於四國合夥企業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情況。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四國股權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
資料顯示,四國股權投資成立於2013年11月20日,註冊資本500萬人民幣,劉波與段秀福分別持股50%。經營範圍包括: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海南四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0〕15號
海南四國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你公司未對海南四國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四國合夥企業)進行風險評級,未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上述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匹配。
二、未按規定報送、更新登記備案信息
你公司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及其叢業人員有關信息;未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17、2018、2019年度的財務報告;未向基金業協會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有關投資運作情況。
三、將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你公司存在將海南國永實業有限公司、海南惠中城市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等他人財產混同於四國合夥企業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情況。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七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並於2020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