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視財經】;
近日,中信國安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針對中信國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存在虛增利潤、虛假信披等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此次涉事的是中信國安原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青海中信國安曾在2009年4月召開銷售專題會議,在預計當年銷售收入約為4億元的情況下,為完成10億元銷售目標,決定採用預售方式完成業績,期間虛構貨物的銷售合同、出庫單等資料虛增收入,致使公司在納入中信國安合併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6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3億元。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厲健 :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損失等。
值得一提的是,中信國安近期還擬購買董監高責任險。董監高責任險指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工作疏忽、不當行為被追究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法律訴訟費用及承擔其他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費不超過50萬元/年,賠償限額不超過5000萬元/年。
弘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 餘少波 :公司那麼多年連續造假,現在又減少公司董監高責任,減少他們經濟上的處罰,這樣的做法,實際上損害投資者。公司明知故犯,非常不合理,希望主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有明確的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