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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維權索賠案又迎新進展 律師建議符合條件投資者儘快參與訴訟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財經

“現階段,尚在索賠有效期內並且已有勝訴判決(或已達成調解)的案件,共計涉及35只股票。在上述35只已勝訴且仍可索賠的股票的基礎上,近期ST瑞德、*ST索菱、中毅達、寧波東力投資者維權案也有了重大進展,已有投資者收到一審勝訴判決書。”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近日表示。

2020年7月,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對ST瑞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ST瑞德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定期報告中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的情況;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的情況;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及訴訟的情況;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的情況。

“ST瑞德投資者索賠案的管轄法院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凡在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期間買入奧瑞德股票,且在2018年6月2日及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範圍),均可提起索賠。”臧小麗律師説。

2020年12月11日,*ST索菱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索菱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

臧小麗律師表示,*ST索菱投資者索賠案的管轄法院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的索賠範圍是凡在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買入索菱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範圍)。

2020年3月3日,中毅達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毅達存在的違法事實有:未及時披露實控人變更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虛假記載關聯方事項。

“與上述兩案有所不同,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中毅達投資者索賠案賠償的投資者範圍有兩個時間段:凡在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間買入中毅達A股或B股,且在2017年6月20日及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期間買入中毅達A股或者B票,且在2018年3月23日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據臧小麗律師介紹。

寧波東力是因為資產重組被騙導致財務造假。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虛增應收款項,隱瞞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等行為。年富供應鏈向寧波東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虛假信息的財務報表,導致寧波東力披露的《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和《資產重組交易報告書》,以及資產重組完成後的定期報告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臧小麗律師表示,寧波東力投資者索賠案的範圍是凡在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期間買入寧波東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一審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範圍)。除上述範圍外,凡在2016年12月13日到2018年7月4日期間買入寧波東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也可主張索賠(特別説明:本時段尚未有勝訴判決)。

“上述四案的勝訴判決,均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預計案件還需經過二審審理。相同條件的、未參與索賠訴訟的投資者還可加入。”臧小麗律師提醒説,因最高人民法院新頒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訴訟時效規則發生很大變化,不再從上市公司收到罰單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建議符合條件投資者儘快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