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環保股東林科收警示函 持股被強平違反不減持承諾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官網昨日發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41號)顯示,經查,林科為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環保”,300072.SZ)持股5%以上股東,於2017年7月公開承諾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減持三聚環保股票。

  但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間,林科質押股票被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三聚環保股票3939.06萬股,佔三聚環保總股本的1.68%。同時,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減持三聚環保股票1929.11萬股的行為發生日距離股份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十五個交易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林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三聚環保於201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8月27日,林科為第四大股東,持股8590.44萬股,持股比例3.66%。林科自2007年10月30至2020年9月24日任公司董事,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20年9月24日任公司副董事長。

  公司2021年半年報顯示,境內自然人林科報告期內持公司股份1.42億股,持股比例6.04%,其中質押1.40億股。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林科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41號

  林科:

  經查,你為北京三聚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聚環保)持股5%以上股東,於2017年7月公開承諾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減持三聚環保股票。但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間,你質押股票被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減持三聚環保股票3,939.06萬股,佔三聚環保總股本的1.68%。同時,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減持三聚環保股票1,929.11萬股的行為發生日距離股份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十五個交易日。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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