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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龍期貨被責令改正 董事長陳義軍等收監管函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甘肅證監局關於對華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甘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1號)。 

  決定書顯示,華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開展華龍期貨-洮利10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時,未能遵守審慎經營原則,未制定科學合理的債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制度,業務開展過程中,合規風控缺失,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規定, 甘肅證監局決定對華龍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同時,甘肅證監局披露了關於對華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義軍、首席風險官高明遠、副總經理田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甘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0號)。 

  陳義軍、高明遠、田軍作為華龍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發158號)第七十八條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三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華龍期貨2.04億股,持股比例40.87%,為華龍期貨第一大股東。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第七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