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9日電 歌斐資產近日在官網公佈蕪湖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蕪湖歌斐”)出具的《關於安徽證監局對蕪湖歌斐出具行政監管措施的情況説明》(下稱《情況説明》),對監管點名的四項違規問題進行回應。
12月15日,安徽證監局網站發佈《關於對蕪湖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顯示,安徽證監局發現蕪湖歌斐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部分產品年度報告披露的投資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向投資者披露特殊目的載體相關的投資架構並揭示相關風險;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形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可轉債投資時未恪盡職守、充分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的情形。
對此,《情況説明》表示,《決定》提及的事項主要為歌斐某一支母基金定期報告(監管格式)未及時更新項目信息及資產科目劃分原因導致的信息披露(簡稱“信披”)問題,投資中使用特殊目的載體(簡稱“SPV”)未做風險揭示,以及歌斐內部SPV協議未及時展期、未註明簽署時間,相關事項均已完成整改,不涉及損害投資人利益的情形。該母基金投資運作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約定,底層投資標的均已在定期報告(存續版本)對投資人進行了披露。
對於監管點名的四項違規,蕪湖歌斐分別予以了回應。
《決定》中提及“部分產品年度報告披露的投資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指該母基金定期報告(監管格式)中一個項目因發生後續輪融資致基金持股比例下降,但未及時更新基金在項目中股比信息;該母基金中為實現股權投資至最終標的而搭建的兩筆可轉債投資歸入“其他資產”科目、未能展示在報告中,一個股權投資項目中該母基金對SPV投資款分三筆劃付但合併一筆披露且披露時間為合併記賬時間。
蕪湖歌斐表示,該等可轉債及SPV投資均係為實現對最終標的股權投資而搭建的投資結構,該母基金對外投資的最終標的信息均在投資人定期報告(存續版本)中向上層歌斐子基金投資人進行了準確披露。就定期報告(監管格式)做賬邏輯問題,公司已與外包機構溝通確定該母基金定期報告(監管格式)做賬調整方案並已按照調整後邏輯更正了往期信息。
《決定》中提及“未向投資者披露特殊目的載體相關的投資架構並揭示風險”是指該母基金及其上層子基金未在風險揭示書中披露通過SPV投向底層標的的投資架構及相關風險。該母基金及部分上層子基金備案時間早於基金業協會2019年版備案須知生效時間。
對此,蕪湖歌斐指出,該母基金及其上層子基金均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式、投資範圍及投資策略開展股權投資,相關投資架構均簽訂有效協議明確約定權利義務,SPV投資工具的使用不影響基金財產權益。就《決定》提及的相關結構風險揭示事項,公司擬於最近一期定期報告(存續版本)對投資人披露。
《決定》中提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形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是指歌斐某員工基金信披未以郵件或合同約定方式留痕披露記錄。該員工基金信披主要通過內部溝通及微信等方式傳遞,目前已就歷史信披文件嚴格按基金合同約定方式信披至相關員工。
《決定》中提及“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進行可轉債投資時未恪盡職守、充分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是指該母基金通過可轉債方式投資至歌斐管理的SPV後以股權方式最終投資至底層項目時,其中一份可轉債協議未及時書面延期、一份可轉債協議未註明簽署時間,目前已補全相關書面展期協議及協議簽署時間。
同時,蕪湖歌斐表示,《決定》中提及的可轉債投資實質是該基金為了實現對項目的股權投資而搭建的投資架構,與市場化可轉債投資至底層標的不同。蕪湖歌斐該母基金最終投資至底層項目的方式均為股權投資且已工商確權,SPV不收取任何費用,即“可轉債”投資至歌斐SPV不涉及多層收費等損害投資人利益行為。公司對《決定》中提及的不足立即進行整改,繼續提升基金信披準確性及運作合規性,持續維護投資人利益並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
據天眼查APP,蕪湖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是一家以從事金融業為主的企業。企業註冊資本2000萬元,實繳資本2000萬元。股東信息顯示,蕪湖歌斐由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全資控股。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歌斐資產成立於2010年,是諾亞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公司。截至2023年三季度,歌斐資產管理規模為1548.7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