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張曉蘭)5月27日晚間,深交所向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城”)下發監管函,指出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深交所稱,經查,陽光城於2015年至2020年期間存在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其間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2020年5月15日,陽光城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對部分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股東按股權比例調用控股子公司富餘資金的議案》。
深交所表示,陽光城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的相關規定,希望陽光城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有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新京報記者 張曉蘭
編輯 武新 校對 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