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三大方面問題。
7月4日,安通控股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安通控股公告
公告稱,安通控股於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20年7月3日,安通控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 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0〕2號),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
《事先告知書》稱,安通控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已調查完畢,其具體涉及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情況、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和仲栽事項等三方面問題。
相關當事人——安通控股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郭東澤,安通控股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郭東聖,安通控股時任財務總監李良海,時任安通控股董事、安通控股主要子公司安通物流要負責人王經文,負有重要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三款規定,擬決定:
一、對安通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郭東澤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控股股東罰款60萬元;
三、對郭東聖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控股股東罰款60萬元;
四、對李良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五、對王經文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規定,擬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對郭東澤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對郭東聖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三、對李良海採取五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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