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晚間,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重組審核規則》)。
據介紹,創業板重組註冊制實施以來,主要制度安排經受了市場的初步檢驗,市場運行平穩,開局良好。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精神,加強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監管,切實發揮併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功能作用,深交所對《重組審核規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一是在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設創業板併購重組委員會(以下簡稱併購重組委),並將現有規則中重組審核機構審核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上市委審議重組上市申請,統一調整為提交併購重組委審議。同時對應修改現行規則中關於形成審議意見、出具審核報告等相關表述。
二是相應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的審核期限,從現行45天調整為2個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要求,併購重組委會議需在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公佈審議會議時間及審議項目信息,將相應增加審核時間。重組上市的審核時間保持不變,仍為 3 個月。
三是為明確市場預期,根據審核實踐,暫停計時情形中增加“處理會後事項、要求進行專項核查”兩種情形。其中,會後事項主要包括併購重組委審議後至中國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前,如標的資產出現業績大幅下滑、發生重大訴訟或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更換中介機構或簽字人員等情形。同時明確審核時限的扣除計時情形範圍。
當天,深交所還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標準》,內容包括重組標的資產行業定位要求、分類審核機制、重組申報文件要求、重組申請否決後的處理措施等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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