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信用債違約過後,“逃廢債”被迅速寫入公司債發行新規,相應罰則明確,同時納入誠信數據庫

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慧敏)訊,上個週五,證監會修訂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除了全面落實《證券法》要求,公司債發行實行註冊制外,尚有一些值得特別關注的新增條款,沒有被行業充分關注。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修訂辦法》最為重要的着眼點,新增了諸多要求,包括對總承銷機構的審慎核查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等。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逃廢債”一次詞正式寫入《修訂辦法》。知情人士透露,與“逃廢債”相關的條款是在新規發佈前特別加入的,而且還出了相應罰則。相當於監管對於近幾個月來圍繞信用債違約的熱點,在規則上做出了回應。

刪除與《證券法》不符的發行要求

“《證券法》頒佈以後,公司債發行實行註冊制,彼時證監會下發了銜接通知。此次修訂,將註冊制在規章里正式落實。”專業人士表示。

根據《修訂辦法》,公司債發行的受理審核職能賦予交易所。

“對於發債許可的審核交給交易所,相當於交易所開始擔負一些行政職能。”上述專業人士介紹。

《修訂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審核意見。認為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將審核意見、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同時,《修訂辦法》新增一節,用以明確註冊制下公司債的發行程序,包括程序期限、法律責任、信息公開、終止審查等內容。

關於發行條件,與《證券法》不相符的,在《修訂辦法》中均被刪除,如“累計債券餘額不能超過淨資產40%”;“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等條款。

“中介責任”條款增量很大

除全面落實《證券法》之外,“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修訂辦法》最為重要的着眼點,新增了諸多要求。

“《修訂辦法》新增了專門章節,對總承銷的審慎核查做了很多要求。總承銷商依賴其他中介機構工作,如果有合理懷疑的話,是有審慎核查和複核責任的。”前述專業人士如是表示,這一塊屬於完全新增。

《修訂辦法》表明,主承銷商應當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並有合理謹慎的理由確信發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主承銷商對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存在合理懷疑的,應當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複核工作,排除合理懷疑。

專業人士認為,新規同時對包括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新規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對募集説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上述變化與最高法發佈的首部債券領域的司法文件字亦一脈相承。

2020年7月15日,最高法頒佈《關於審理債券糾紛相關案件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針對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化解中遇到的司法實踐問題進行了系統性規範。最為引人矚目的是,《紀要》明確了中介機構的相關責任邊界。

不僅如此,《修訂辦法》還增加了對承銷機構內部一些防範過度激勵、低價競爭等的要求。

承銷機構應當制定合理的薪酬考核體系,不得以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或者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承銷機構應當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與風險責任,合理確定報價,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同時要求,承銷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問責機制。

新規載明,相關業務人員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自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的,承銷機構應當進行內部問責。

此外,新規取消了強制評級。“關於評級的調整,力度很大,相當於是第弱化了對第三方評級泥的依賴。”市場人士表示。

“逃廢債”寫入《修訂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逃廢債”一次詞出現在了《修訂辦法》當中。

“‘逃廢債’相關的條款是在新規發佈前特別加入的,而且還出了相應罰則。”有知情人士透露,相當於對近幾個月來圍繞信用債違約的熱點在規則上做出了回應。

眾所周知,2020年11月末,AAA級國企永煤集團與華晨集團的違約對信用債市場形成了巨大沖擊波,市場一度高呼信用債來到了至暗時刻。

《修訂辦法》載明,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説明書約定的權利。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不得怠於履行償債義務或者通過財產轉移、關聯交易等方式逃廢債務,蓄意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

第74條的罰則顯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嚴重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場融資等活動,並將其有關信息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對於永煤集團和華晨集團的違約,監管出手迅速。

2020年11月20日晚,證監會發布公告稱,已依法對華晨汽車集團開展專項檢查,對華晨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決定對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立案調查,對華晨集團有關債券涉及的中介機構進行同步核查,嚴肅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此前,銀行間交易商協會也先後公告稱對永煤集團、海通證券、三家主承銀行等啓動自律檢查。

2021年1月12日,華晨集團債券違約“四宗罪” 遭上交所公開譴責。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22 字。

轉載請註明: 一波信用債違約過後,“逃廢債”被迅速寫入公司債發行新規,相應罰則明確,同時納入誠信數據庫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