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開譴責處分泰禾集團及相關當事人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14日電 深交所近日發佈《關於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深交所認為,ST泰禾《2021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2021年度預計淨利潤與2021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差異較大,且預計盈虧性質發生變化。ST泰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5.1.3條的規定。ST泰禾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代)黃其森,財務總監劉向民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4.3.1條、第5.1.9條的規定,對ST泰禾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一、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二、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代)黃其森,財務總監劉向民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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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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