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證監局6月28日消息,深圳證監局對佳兆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證監局稱,經查,你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深圳證監局稱,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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