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計劃讓每個員工既能獲得勞動收入,又能獲得資本收入的計劃。這不管對於員工還是公司都能起到積極作用。
員工持股計劃與實踐是系統化的管理,因此,實行員工持股計劃,只有搞清楚員工持股計劃的理論知識,瞭解系統的工具與方法,才能保證方向的正確性和實踐的操作性,否則,就會偏離方向。
而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
一是通過資管計劃取得股票
二是由員工直接取得股票
三是通過有限合夥平台取得股票
股票存在四種來源:
一是員工從二級市場直接購買
二是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出售給員工
三是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
四是大股東的自願贈予
由於員工持股計劃兼具備股權激勵及股東的一般投資人特徵,在不存在明確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應參照股權激勵税政及股票投資的一般税政處理。
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税,涉及三個納税環節:一是股票的取得環節,二是股票的持有環節,三是股票的再售環節。
對於員工以自身名義取得的股票,股票來源不同,適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股票的持有環節及再售環節,無論何種來源的股票,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員工以自身名義取得股票的税務處理。
01
股票的取得環節
第一,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員工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購入環節不涉及納税問題。
第二,通過公司回購取得股票。若持股計劃股票是通過上市公司回購取得,員工購買價等於公司回購價,不涉及個人所得税徵税問題。員工低於公司回購價購買股票,對低於回購價的差額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税,現行税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
由於員工持股計劃亦兼具有股權激勵的性質,本文認為應參照財税[2005]35號及國税函[2006]902號文件關於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對於員工購買價低於回購價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若通過資管計劃購買,亦從業務實質的角度,參照上述規定。
第三,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該種取得方式是否涉税,亦取決於持股計劃員工的認購價格。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90%。
本文認為,若公司向員工的發行價遵循了上述辦法的規定,則上市公司並未給予員工額外的激勵,不涉及個人所得税;若向員工的發行價低於上述辦法的規定,低於規定價格的差額應視為上市公司對員工的股權激勵費用,員工對該部分差額計算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
第四,獲贈的股票。取得環節涉及兩個納税主體。一是實施贈予的股東,二是獲贈股票的員工。從現行個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層面,並不存在將個人間的贈與行為視同銷售的規定。因此,本文認為無論受贈人的身份如何,對贈予方是不應徵税的。
對於受贈股票的員工是否徵税,實務中操作並不相同。從具體政策層面,國家税務總局並未出台相關税收政策,但存在兩個較為典型的地方性税政文件。一是廣東省的粵地税函[2009]940號文件,二是河北省的冀地税函[2009]119號文件。
兩個文件對於個人無償受贈股權都存在類似規定,即個人將股權贈予近親屬或具有供養贍養關係的人,對贈予方與受贈方均不徵税。
其餘情況對受贈方以贈予合同上標明的股權價格減除贈予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税率徵税。實務中,亦存在兩種做法,一是對受贈方按財產轉讓所得徵税,二是按其他所得徵税。
本文認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税,其實質是將贈予方的贈與行為視同銷售,並將贈予方的納税義務轉移到了受贈方。
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所規定的股權轉讓行為中雖包括“其他股權轉移行為”的兜底規定,但未明確指出贈送股權行為視同銷售。
因此,按財產轉讓所得徵税的做法是沒有法理依據的。對於按其他所得徵税的做法,亦不存在政策上的依據。根據財税[2009]78號文件的規定,僅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予他人的,受贈人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贈送股票的行為並未被包括在內。
況且,2018年9月份公佈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已刪減了“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税項目類別。
02
股票的持有環節
股票的持有環節,涉及股息紅利所得税。根據財税[2015]101號文件,個人從公開發行和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差別化個人所得税政策。
即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税;持股期限在1個月至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但該政策指向的標的股票,必須是公開發行取得及從二級市場取得的股票。而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存在多種取得方式並規定有股票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方可在公開市場出售。
因此,本文認為,鎖定期內的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可參照適用財税[2012]85號文件關於限售股的規定,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持股計劃股票,解除鎖定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解除鎖定後取得的股息紅利,再參照財税[2015]101號文件規定計算納税,持股時間自解除鎖定後計算。
上述税政的適用理由有兩點。
一是鑑於限售股的兩種主要取得方式。第一種方式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第二種方式是首次公開發行股份而上市的公司,在公開發行前原股東所持股份存在一定的限售期規定。
可見,限售股的兩種主要取得方式皆不是因公開發行取得和通過二級市場取得,但在解除鎖定後仍可適用股息紅利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税政策。
二是鑑於限售股與員工持股計劃的性質。如前所述,由於員工持股計劃兼具有股權激勵及股東的一般投資人性質,因此,員工持股計劃與限售股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存在長期權益性投資的共性。
總之,考慮持有環節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適用,不應僅侷限於股票取得方式,應同時對比類似業務税政,從業務實質角度考量。
03
股票的再售環節
員工持股計劃中的股票,解除鎖定後可在市場上自由出售。目前,根據財税[2005]35號文件及財税字[1998]61號文件,個人在二級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上述兩個文件均未強調股票的取得方式,僅規定在二級市場的轉讓環節免税。現有的税政文件中,只有財税[2009]167號文件中存在對個人轉讓境內限售股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依據20%的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規定。
這是由於限售股取得之時價格通常較低,且限售股取得時屬於股東的原始權益,未曾徵收過個人所得税。
而員工持股計劃具有股權激勵的性質,通過公司回購取得或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取得的股票,其取得時低於回購價或法定發行價格的差額,應視同取得的公司福利,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因此,本文認為,員工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股票在二級市場轉讓時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但如果持股計劃員工從大股東處獲贈大股東通過限售股方式取得的股票,贈予環節雙方均未納税的情況下,轉讓環節應當根據關於限售股的規定計算納税。
由上可見,員工持股計劃的個税問題還是比較複雜的。因此很多企業在設計的時候都會選擇專業的機構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