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2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廈門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洪國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洪國英在擔任廈門英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期間,存在操作其他投資者證券賬户,進行代客理財的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洪國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廈門英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7月18日,註冊地位於廈門市湖里區後埔北二里154號602室,法定代表人為曾凱,洪國英是唯一股東,持股比例10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洪國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洪國英:
經查,在你擔任廈門英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期間,存在操作其他投資者證券賬户,進行代客理財的違規行為。
你作為英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應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