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近年來,隨着資本市場改革的持續深化,“強化投資者保護”被擺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特別是今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十四五”綱要),更是明確提出“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此前公開表示,在持續優化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方面,監管層已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舉措,如先行賠付、責令回購等,均被實踐證明是很有效的制度。
而當下,隨着投資者保護工作進入新階段,業界對集體訴訟機制的落地呼聲不斷。4月16日,伴隨着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對康美藥業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不僅標誌着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落地,同時,也有望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一個標誌性事件。
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的啓動,意味着我國投資者保護制度已和國際接軌。
結合近年來證監會通報的有關情況來看,財務造假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以財務造假為例,證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20年,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59起,佔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的23%,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不僅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開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不僅能夠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還有利於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註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未來,隨着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實施,無疑將在訴訟成本、舉證責任等諸多方面減輕投資者負擔,有利於投資者維權。而其中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由於投資者保護機構是作為代表人進行起訴,此舉也將有利於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專業能力和獨特作用,為投資者進一步撐起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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