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 記者 張克瑤】和中創新航(3931.HK)、中航鋰電(洛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鋰電洛陽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一審中勝訴,寧德時代(300750.SZ)專利狙擊連下兩局。中創新航、中航鋰電洛陽公司均公開回應,將在上訴期內就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寧德時代和中創新航都是動力電池領域的知名企業,國內裝機量排名分別位居第一和第三,兩家龍頭企業在專利方面的“掐架”引發諸多關注。如何解讀雙方的專利糾紛?未來走向會有哪些可能性?近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先後對涉事公司、專家及律師進行採訪。
細節:一審訴訟請求和判決內容有偏差
針對寧德時代專利訴訟案,11月30日、12月1日,中創新航、中航鋰電洛陽公司發佈公告、聲明。
中創新航、中航鋰電洛陽公司均表示,動力電池的技術進度和產品迭代速度快,公司產品均已採用更先進的技術,與涉訴專利的早期技術完全不同,已不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型號產品的情形;福州中院一審判決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任何影響,一審判決並非終審生效判決,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
中創新航和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是什麼關係?為什麼會被寧德時代同時起訴?
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曾是中創新航成立之日的初始控股股東,當時持股比例30%,但在2019年4月,中航鋰電洛陽公司將中創新航30%股權轉讓給成飛集成(002190.SZ),不再是中創新航的股東。
2019年7月,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成為中創新航的非全資附屬公司,中創新航持股比例為73.36%。2021年10月及2022年3月,中創新航進行一系列交易後,不再持有中航鋰電洛陽公司的股權。
然而,中創新航和中航鋰電洛陽公司之間仍有委託加工框架協議,該協議於2021年12月31日簽訂,由中航鋰電洛陽公司向中創新航提供民用動力電池產品及儲能系統產品加工服務,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一年。
天眼查顯示,目前中航鋰電洛陽公司由江蘇金壇金城科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和江蘇金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持有51%和49%股權。
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未在聲明中公佈賠付金額情況,中創新航公告則進行了披露。中創新航公告顯示,公司於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針對侵犯寧德時代集流構件和電池專利一案,中創新航須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263.25萬元,賠付寧德時代合理支出20萬元,支付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12.7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中院的《民事判決書》內容和寧德時代訴訟請求存在一定的偏差。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部主任劉盼盼向大河財立方記者指出,從公告披露的《民事判決書》內容來看,原告訴訟請求僅獲得部分支持,還有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其中,原告訴訟請求“停止製造”沒有提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萬元大幅縮水至263.25萬元,賠付原告合理支出由50萬元減至20萬元,但新增了“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人民幣127500元”一項。
12月1日,寧德時代方面回應大河財立方記者:“關於這次事情,我們尊重法院判決,保護知識產權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的鼓舞和支持。”大河財立方記者亦向中創新航官方渠道發送採訪需求,並留下手機號、郵箱等個人聯繫方式,截稿前未收到任何回覆。
進展:
涉訴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
從兩家公司公開的信息來看,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涉訴專利和中創新航不同。中航鋰電洛陽公司涉訴專利為“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專利號:ZL201520401861.0),中創新航則為“集流構件和電池”(專利號:ZL201810039458.6)。
寧德時代在福州中院的訴訟請求着眼於專利侵權,中創新航卻在公告前就發起了涉訴專利無效的“第二戰場”。
根據中創新航公告,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時,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涉訴專利於2022年4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但公司不服該決定,已於2022年6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那麼,中創新航發起的涉訴專利無效“第二戰場”都發生了什麼?
12月2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平台執行主任劉彬接受大河財立方記者採訪時介紹,根據公開信息,涉訴專利申請於2018年1月,並在2020年9月獲得授權,申請時包含10項權利要求,在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為使專利獲得授權,對申請文件進行了修改,授權文本共包含9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1~6項涉及集流構件,權利要求7~9項則保護包含上述集流構件的電池,共保護數十個基於同一構思之下的不同技術方案。
2021年10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中創新航對上述專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中創新航無效宣告的理由是涉案專利保護範圍不清楚,不能得到説明書支持、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缺少新穎性和創造性。
2022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無效宣告程序舉行口頭審理,也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內部關於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庭審,屬於行政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查清事實,給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的機會。2022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涉訴專利權利要求1~4項、第6項所保護的集流構件不具備新穎性,與之對應的權利要求7~9項所保護的電池也不具備新穎性,因此宣告“權利要求1-4、6以及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4、6的權利要求7-9部分無效”。
劉彬表示,涉訴專利僅權利要求第5項所保護的集流構件,以及使用該集流結構的電池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而“在權利要求5、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5的權利要求7-9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由此可見,中創新航成功無效了寧德時代專利大部分的權利要求,該專利被無效後僅保護4個關於集流結構的技術方案,及與之對應的電池。”劉彬説。
劉彬同時提醒,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並不會在作出時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等待3個月的行政訴訟期滿後才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訴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無效審查決定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目前尚未生效。
在劉彬看來,中創新航因未能全部無效涉訴專利而不服,已經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經驗,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件歷經一審二審仍需1~2年左右的時間才能作出終審判決。
解讀:何為專利侵權?
“雖然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該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涉訴專利的部分權利要求並不穩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會參考,一般會選用權利狀態相對較為穩定的權利要求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劉彬説。
劉彬表示,從現有資料來看,福州中院可能以涉訴專利權利要求第5項所保護的集流構件技術方案作為權利基礎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如果中創新航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包含了權利要求第5項的全部技術特徵,則認定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在無其他抗辯事由成立的情況下,構成專利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12月2日,中佳知識產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專利事業部副總經理崔旭東向大河財立方記者介紹,專利侵權主要指的是生產、製造、銷售的產品使用到已經註冊的專利技術,專利侵權認定原則之一就是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覆蓋他人專利包含的所有特徵,所以,在早期技術基礎上再創新的研發行為,後續的產品銷售或將存在專利侵權的風險。
崔旭東表示,某些專業領域早期技術的基礎研究成分高,導致該專業領域的應用型研發都繞不開早期技術,而應用型研發更有利於市場開發,這就造成不同市場主體之間互有專利侵權行為,比如應用型研發使用早期技術專利構成侵權、擁有早期技術專利的市場主體侵犯應用型研發的專利等情形,各個市場主體經過多輪博弈後,或許會選擇互相授權來解決紛爭。
劉盼盼認為,如果被告產品所採用的技術是在涉訴專利技術基礎上研發而成,依然有專利侵權的可能,儘管被告聲稱“不存在本公告判決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銷售涉訴產品的情形”“將在上訴期內就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未來上訴或將需要對產品研發過程、研發團隊等進行舉證,以證明自身不存在專利侵權的行為。
在劉盼盼看來,從(中創新航)公告內容來看,訴訟請求兼具積極和消極請求權兩方面。
劉盼盼介紹,所謂積極請求權,就是要求被告賠付損失,比如公告中主張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萬元等;而消極請求權也稱為不作為請求權,就是要求被告停止某項侵權行為,比如公告中主張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專利權的行為。
河南省知識產權服務業某資深人士表示,是否涉嫌專利侵權,需要將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技術特徵對比。一般專利侵權案件都會延續較長時間,一審、二審判決結果差別大也時有發生。
未來:涉案主體存在和解可能
劉彬介紹,知識產權類侵權案件損失賠償的具體數額一般較難確定,法院會按照如下順序依次判斷,確定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
首先,判斷侵權行為給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否能夠明確,且有證據證明。
其次,如上述損失或利益難以確定,則可以參照涉訴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進行確定。
再次,對於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確定上述數額1~5倍的懲罰性賠償。
最後,如根據上述方法均難以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則法院可依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酌定。此外,法院還會支持侵權人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支出,例如律師費、公證費等。
劉彬表示,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中創新航存在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判決內容明確了經濟損失、臨時保護期費用以及維權合理支出的金額,可以確定寧德時代在本案中提交了較為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損失,或者申請法院要求中創新航提交其獲利的相關證據。
“從法院判決承擔臨時保護期費用可以看出,中創新航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後,授權公告日之前的期間內,也存在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劉彬表示,但根據目前的信息,還難以確定本案是否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根據中創新航招股書,“正極極片及電池”(專利號:201810696957.2)、“防爆裝置”(專利號:201521112402.7)、“鋰離子電池”(專利號:201910295365.4)仍被寧德時代指控侵犯了其持有的專利。有消息顯示,除了本次案件,寧德時代還有4件索賠金額更大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正在正常審理流程中。
上述知識產權服務業資深人士認為,一般而言,專利侵權案件的背後是原告、被告在市場份額上的競爭,雙方會從商業角度出發衡量技術糾紛的影響,為了更長遠的經濟利益,雙方最終選擇和解同樣是有可能的。
崔旭東表示,國內部分機構的知識產權工作缺乏系統性,目光侷限於專利數量或者單一的專利保護,而非從基礎研究到應用研究的全生命週期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佈局。然而,隨着國內對科技創新的重視不斷提高,各大企事業單位對知識產權的接受度也在提升,國內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有望實現雙向增長。
在劉盼盼看來,此案涉及國內動力電池兩大知名企業,因此關注度高,不論結果如何,都將有利於提升國內各行各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
責編:王時丹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