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因違規減持擬被罰2億元

極目新聞記者 胡浩

5月14日,藥明康德(股票代碼603259)發佈公告稱,針對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的事項,證監會擬對上海瀛翊處以2億元罰款。據悉,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

公告稱,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書顯示,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減持公司合計約1724.97萬股,約佔公司總股本的0.7%,減持價格區間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減持總金額為28.94億元。

首次!因違規減持擬被罰2億元
公告截圖

證監會擬決定,對於上海瀛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行為,責令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億元的罰款。

5月13日晚間,證監會官網發佈答記者問回應市場關切。證監會表示,2021年5月,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股份,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有關規定,證監會擬依照《證券法》第186條對上海瀛翊做出行政處罰。

首次!因違規減持擬被罰2億元
證監會官網截圖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做出規範,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證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則性要求,《減持規定》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對事前、事中、事後信息披露做出具體、細化規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等。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在減持股份過程中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屬於典型的違規減持行為。相關主體應當深刻理解規則內涵、充分認識違規責任、自覺遵守有關要求,促進形成良好市場生態和環境。

下一步,證監會將切實執行《證券法》和中辦、國辦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股東、董監高規範、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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