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市迎便利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財經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同步推進相關市場規則逐步統一,9月2日,央行與證監會、外匯局共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旨在明確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性制度安排,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配置人民幣債券資產。

統一準入管理

《公告》共十六條,將境外機構准入申請從產品調整為管理人、託管人。根據《公告》,境外機構範圍既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等主權類機構,也包括在我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機構等商業類機構。境外機構入市方式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即主權類機構需向央行提交申請,商業類機構需向央行上海總部提交申請。境外機構不再以產品名義提交申請,無需逐只產品入市。

在統一準入管理方面,《公告》明確,將按照“同一套標準、同一套規則的一箇中國債券市場”的原則,統一準入標準,優化入市流程,鼓勵境外機構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我國債券市場。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

另在統一資金管理方面,將統一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收付、匯兑、外匯風險管理等,進一步優化和便利投資資金匯出入,完善資金匯兑和外匯風險管理操作。

《公告》還完善了與國際接軌的操作安排,簡化了現行結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總部不再要求提交結算代理協議。允許境外機構按照“全球託管行 本地託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資,推動債券名義持有和多級託管制度落地實施。

“此次央行、證監會與外匯局共同出台境外投資機構投資債券相關政策,意義非常重大,意味着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大門將開啓,而三部門對統一標準、資金管理、入市流程的規定,實際上是便於機構投資者以更順暢的方式和路徑配置中國債券,為投資資金的出入境、資金的收付、外匯風險管理更加市場化實現了制度改進,相關託管制度和匯兑制度更是高度考慮到境外投資者的便利,有助於債券持有人進行更加順暢的交易。”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聯儲證券董事兼首席經濟學家李全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評價道。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從本次《公告》看,統一準入標準、優化入市流程,統一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收付、匯兑等,一系列舉措明確了國內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性制度安排,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配置人民幣債券資產。

堅持穿透式數據和信息收集

針對境外機構入市要求、投資方式及投資範圍等,《公告》亦進行了明確。如投資方式及範圍上,《公告》規定,通過直接入市渠道及債券通渠道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無需重複申請,可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時,允許同一境外機構將其在QFII/RQFII項下的債券,與根據《公告》所投資的債券在境內進行雙向非交易過户。

境外機構可投資品種及投資範圍與現行規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機構可開展現券交易,並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等交易。

另在深化跨部門監管合作方面,《公告》顯示,將堅持穿透式數據和信息收集。央行、證監會、外匯局按照職責分工形成監管合力,並通過交易報告制度實現信息與數據互通共享,提升市場透明度,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環境。

“這些制度性安排將顯著提升國內債券市場透明度,營造更加便利、友好的交易環境,大幅提升境外機構參與熱情。”周茂華稱,從監管規則和要求看,簡化境外機構入市申請、結算代理模式流程、優化和便利投資資金匯出入等舉措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人民幣債券市場。

關注熱錢“大進大出”風險

整體看,此次《公告》將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債券市場鋪平道路。李全稱,從規則上來看總體有所放寬,但也需要重點關注市場風險提示,特別需要注意境外機構投資者對優質債券的抱團投資,這會加劇債券市場的頭部配置效應,品級較低類別的債券發行將更加困難,銷售也更加困難,隨着其利率的被動提高,市場風險有可能增加。

李全稱,在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過程中,需注意規避匯率波動的風險以及外匯管理的潛在交易風險,此外,對債券市場的短期逐利投資可能帶來熱錢湧入而擾動市場的可能,也要規避一旦行情過去、熱錢外流而導致市場波動加劇的風險。

建銀投資諮詢分析師王全月同樣稱,應格外關注外資投資收益匯出的相關規定。簡化匯出手續雖然對於吸引外資投資我國股市、債市十分關鍵,但也附帶熱錢“大進大出”的風險。本次《徵求意見稿》對於投資收益的匯出暫並未做明確的規定,只是傾向性地“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對資金收付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因此,後續正式規定出台時,市場可關注相關條款是否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