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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集控股收警示函 與實控人裘東方關聯方交易信披違規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發佈的《關於對保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1〕12號)顯示,經現場檢查,保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集控股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定期報告中披露的受限資產金額不準確

  公司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受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為1.22億元,受限原因為質押借款。經查,該項受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賬面價值為0.52億元。公司對受限資產金額的披露不準確,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後的2019年年度報告中進行更正。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在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關聯交易

  經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裘東方間接持有上海奇臻貿易有限公司33.3%的股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上海奇臻構成公司的關聯方。2019年,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向上海奇臻採購貨物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55958萬元,向上海奇臻銷售貨物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17163萬元。但公司未在2019年財務報告及附註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後的2019年財務報告及附註中進行更正。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十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後續重大進展

  公司起訴上海新大陸體育中心有限公司清償5000萬元債務一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受理後,公司於2019年5月27日公告上述訴訟情況。後續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書,准許公司撤訴,但公司未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重大進展進行披露,直至2020年7月31日才補充披露。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十五號—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上證發〔2016〕79號)“注意事項”第1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保集控股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保集控股集團成立於1999年6月25日,註冊資本8.22億元,上海佳富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6.88%。官網顯示,保集控股集團成立於1996年,總部設在上海,為擁有40多家全資子公司的全球化、多元化的集團企業。公司業務有地產開發、產業投資、大健康產業、國際貿易、金融投資等。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披露截至報告期末的資產抵押、質押、被查封、凍結、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變現、無法變現、無法用於抵償債務的情況和其他權利受限制的情況和安排,以及其他具有可對抗第三人的優先償付負債情況。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應當披露審計報告正文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包括公司近 2 年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註。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併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保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1〕12號

  保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定期報告中披露的受限資產金額不準確

  你公司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受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為1.22億元,受限原因為質押借款。經查,該項受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賬面價值為0.52億元。你公司對受限資產金額的披露不準確,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後的2019年年度報告中進行更正。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在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關聯交易

  經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裘東方間接持有上海奇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奇臻)33.3%的股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上海奇臻構成你公司的關聯方。

  2019年,你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向上海奇臻採購貨物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55,958萬元,向上海奇臻銷售貨物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為17,163萬元。但你公司未在2019年財務報告及附註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直至2020年9月8日才在更新後的2019年財務報告及附註中進行更正。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3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十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後續重大進展

  你公司起訴上海新大陸體育中心有限公司清償5,000萬元債務一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你公司於2019年5月27日公告上述訴訟情況。後續你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書,准許你公司撤訴,但你公司未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重大進展進行披露,直至2020年7月31日才補充披露。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十五號—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上證發〔2016〕79號)“注意事項”第1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