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金控公司董監高規定徵求公眾意見:明確董監高任職條件 保障金控公司穩健運營

財聯社(上海,記者孫詩宇)訊,11月2日,在金控辦法落地之後,央行再就《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徵求公眾意見。

意見稿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風險隱患,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或實施行政處罰,認為其不適宜繼續履職的,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調整。

央行表示在《董監高規定》制定過程中,將通過書面發函、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徵求了相關部門、企業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對其提出的意見逐一進行研究論證,據此對《董監高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金控辦法已落地 急需促形成專業管理隊伍

央行表示,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相繼發佈。其中,《准入決定》明確提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備符合任職條件的董監高;《金控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准入決定》與《金控辦法》已於11月1日施行,人民銀行開始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准入管理和實施監管,亟需對其董監高任職條件和備案管理等在制度層面進行明確和規範,促進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規範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

央行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且與單一金融機構相比,其專業性強、複雜程度高。按照專業適當性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應當具備金融管理知識、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與其擔任的崗位相適應,以確保能夠履行職責和形成客觀正確的判斷,更好保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也是主要國家和地區對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團的普遍要求。

明確董監高任職條件 保障金控公司穩健運營

對於《董監高規定》的具體規定內容,央行表示《董監高規定》在借鑑國內外相關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在監管標準總體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備案管理制度,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明確董監高任職條件,強化持續監管,更好地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穩健運營。《董監高規定》共分為五章30條,主要內容包括6點。

一是明確監管主體。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下,負責住所地在本轄區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二是設定任職條件。一是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的任職條件。二是根據職務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任職條件,如對董事長、總經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較高。三是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人員構成提出針對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分別至少有一人有該領域任職經歷。

三是加強任職管理。一是對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等部分職務設定任同一職務時間上限。二是對兼職和代為履職等行為進行規範。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監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況應當通過公司官網公示。

四是規定備案流程和材料。一是明確董監高人員的任職統一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二是對董監高任職備案時間、材料內容和形式等作出規定。三是規定不需備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是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條件進行核查。二是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相關人員實行建檔管理,及時記錄有關監督檢查事項。

六是明確管理手段。一旦出現相關人員不符合任職要求的情形,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要求限期改正,並視情況採取記入信息系統、出具風險提示函、監管談話、要求對相關人員限期調整、實施行政處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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