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説案丨民生銀行航天橋“假理財”案宣判 騙147名客户27億餘元 張穎被判無期
三年多以後,此前備受矚目的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假理財”案件二審宣判。
2020年12月10日、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分別公佈了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張穎和副行長肖野的二審裁定書、一審判決書。終審裁定顯示,北京市一中院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京01刑初69刑事判決,張穎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後,北京市一分檢提出抗訴,張穎、肖野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本院經過二審後,於2020年11月29日作出了二審判決,其中張穎維持原判;肖野改判犯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刑期為九年。
判決書顯示,張穎擔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期間,自2013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並將購買或受讓虛假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户,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餘元。張穎將騙取的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奢侈品,向個人、企業支付額外的存款好處費。
2017年4月,《21世紀經濟報道》曾獨家報道該起“假理財”案件,並持續進行跟蹤。
明星行長犯下的驚天大案
“1980年出生的北京女孩張穎,一頭短髮,給人利索能幹的感覺”。這是此前航天橋支行“假理財”投資者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描述的對張穎的印象。
誰也沒有預料到,這個外表踏實,業績優秀的年輕支行長會犯下驚天大案。
根據張穎自述,她於2011年擔任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後,為提高業績,以支付高於正常存款利率的方式招攬客户到航天橋支行存款。此前,高於正常存款利率的部分,張穎用自己的錢支付。
持續到2012年6月,張穎已無力支付高額的利息,為了保持業績,其又虛構部分虛假的高息“過橋”業務騙取客户的錢款使用,從而挪出部分錢款償還之前的高息。因支付虛假的“過橋”高息及之前攬儲的高息,資金虧空越來越大。
2013年起,張穎開始偽造理財產品協議,向客户出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最初,其銷售“結構性存款”理財產品並承諾高息。銷售這種虛假理財產品時,其先到櫃枱告訴櫃員王曉紅,待會有客户要到她的櫃枱做轉賬業務,但收款人不想讓轉款人知道收款人的情況,故讓她把轉賬回單收着不給轉款人而交給張穎,張穎再跟客户解釋。
囑咐好王曉紅後,張穎再與客户籤合同,並帶客户到指定櫃枱辦理付款業務。張穎讓客户輸入密碼,櫃員轉賬,對於客户而言,“理財產品”即購買完成,但實際上這些錢款轉至張穎控制的祁某豔、高某天、池某、崔某琦、崔某強、閆某、王某、陳某健、鄭某玲等人在民生銀行的賬户。這些名義持卡人知道張穎使用他們的賬户,但不知道具體用途。
2015年,航天橋支行有個針對資產過千萬元客户的“鯨鑽高爾夫俱樂部”,如果民生銀行正規理財產品收益不高,這些客户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後,很可能將錢轉到其他銀行,航天橋支行的資金量就會下降。為留住客户,張穎又編造新的虛假理財產品。
張穎告訴該行主管俱樂部的副行長肖野,有購買了這種理財產品的大客户急於贖回未到期的產品,俱樂部願意接手該產品的客户能夠享有產品原購買人的年盈利。因為這個大客户不願讓人知道自己的真實信息,所以會以其他人的名義簽訂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並收取產品轉讓費。矇在鼓裏的肖野和理財經理就當成真的理財產品向客户推廣。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2017年採訪投資者時,有投資者表示:“肖野曾經被帶走,後又放出來。在面對投資者時,他曾堅定地表示自己不知道這些理財產品是假的。”
據張穎自述,“轉讓協議等文本是肖野找來的,開始時,肖野把做好的轉讓協議給她,由張穎籤轉出人的名字。後來,俱樂部購買虛假理財產品的人太多,其冒名簽字籤煩了,就讓肖野看着籤。其用陳某健等人的名義與客户簽訂假的理財產品轉讓協議,受讓產品的客户直接將資金匯入其掌控的陳某健等人名下的民生銀行卡”。
真公章受限後私刻“蘿蔔章”
令人驚訝的是,這樣的虛假理財操作,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持續了四年多未被發現。購買者中,不乏知名企業家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這些精明又經驗豐富的投資者也沒有發現任何異常。
2016年9月前,張穎在協議上提前加蓋好航天橋支行的業務章。但是2016年9月後,航天橋支行按照民生銀行總行的要求安裝了印控機,蓋章要通過網上的審批手續。張穎無權使用儲蓄業務章,就讓航天橋支行辦公室主任何蕊刻了枚假的儲蓄業務章,保管在何蕊處,其他人要在協議上加蓋假的業務章,向其請示後到何蕊處蓋章。
據悉,購買第一種虛假理財產品的主要是和張穎熟悉的幾個老客户。購買第二種虛假理財產品的主要是肖野和理財經理李亞慧負責維護的“鯨鑽高爾夫俱樂部”的會員,客户比較多。如果遇到客户向張穎要理財餘額情況時,張穎就結合對賬單編造虛假的理財記錄,讓何蕊打印出來用於應付。
法院審理查明,張穎擔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期間,自2013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並將購買或受讓虛假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控制的陳某健、王某、祁某豔、高某天、池某等個人銀行賬户,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餘元。
張穎案發還不是因為資金鍊斷裂。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前瞭解到,是有投資者向其在民生銀行的朋友詢問一款虛假的理財產品,但是民生銀行系統內並未查到這款產品,北京分行核查還從航天橋支行發現了偽造的公章及虛假的空白理財合同。於是, 2017年4月13日,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行長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7年4月12日,張穎被叫往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了解情況後,肖野等人指示相關人員刪除張穎、肖野、李亞慧電腦中涉及虛假理財產品的相關內容數據,轉移張穎、肖野處的虛假理財合同、銷售記錄和偽造的儲蓄業務公章等。
本案中參與的員工多達七八名,但是此前大多數均不瞭解產品的真實狀況。
比如員工李某慧表示, 2016年6、7月,肖野告訴她,張穎有個客户想轉讓未到期的理財產品,受讓方只需要支付本金,就可以享受理財產品全年的收益,讓其詢問鯨鑽高爾夫俱樂部的客户是否有人願意受讓。李某慧和王某雨向俱樂部的客户推銷這種轉讓型的理財產品,其做了近200單。轉讓的具體流程是,受讓客户在航天橋支行簽訂合同後,其帶客户到櫃枱將受讓款轉到轉讓人名下的銀行賬户,轉讓人不到現場。這種轉讓型理財產品的合同材料,剛開始,其找肖野拿,合同上轉讓人的名字已簽好並加蓋了航天橋支行的儲蓄業務章。
李某慧也表示,“正常理財產品及理財產品合同在民生銀行網站上都能查到並下載,這種轉讓型理財產品卻查不到,肖野説是高端客户的私人定製版,不對外公開,所以查不到”。
公安機關查獲的張穎虛構的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及偽造相關理財產品協議書、轉讓證明書等顯示,這些虛構的理財產品分為兩種類型:類型一為虛構期限為一年半至三年,年化收益率高達15%至40%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類型二為虛構年化收益率為4.5%左右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張穎謊稱該類理財產品的原持有人在理財產品存續期內因故轉讓理財產品,受讓人受讓這類理財產品後,能夠享有產品存續期內的全部收益,而不論轉讓交易在存續期內何時發生。
“體外循環”背後的高額貼息
張穎騙取客户的鉅額資金並未進入銀行賬户,而是用於體外循環。
根據張穎自述,對於虛假理財產品購買人轉入其控制的陳某健等人民生銀行卡的錢款,其支付趙佳好處費7、8億元。原來為了提高業績,張穎通過趙佳“購買”存款,除去正常的存款利息,還需要通過張穎控制的上述個人賬户向趙佳額外支付存款額5%-6%的好處費,趙佳再支付給存款客户。
趙佳找來的客户包括海康威視、香飄飄等企業和個人,存款共計100餘億元,張穎共計支付好處費7、8億元。比如,2015年4月起為海康威視公司在民生銀行做定存貼息,在正常存款利息3.25%外,私下能再返存款額3.3%的好處費。扣除中間人的好處費後,這些貼息分別存入海康威視公司子公司對公賬户。不過這些貼息資金在海康威視公司的賬目上記成貨款。海康威視公司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共存款七八十億元,獲得貼息共2億餘元。
趙佳等人的證言顯示,趙佳自2011年8月開始,為張穎介紹240餘名個人客户定期存款,存款規模56億元。趙佳自2014年12月開始,為張穎介紹海康威視公司北京分公司、香飄飄公司、大華智聯公司三家企業定期存款,存款規模共計96億餘元。
2013年9月起,張穎控制的資金池賬户淨支付趙佳8.13億餘元,趙佳截留1.538億餘元后,淨支付封雷6.594億餘元。封雷截留1.085億餘元后,淨支付宋怡5.509億餘元。此外,還有多名中間人層層截留後,淨轉入杭州海康威視科技有限公司1.78億餘元。
而海康威視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的存款,除利息外額外獲得的好處費,在海康威視公司的賬上記成銷售費用,未依法進行公告。香飄飄公司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存款額外獲得的好處費,無法在香飄飄公司的銀行賬户入賬,因此存入用於公司經營的個人賬户,由公司財務部門管理使用。
大肆揮霍與高達20億的窟窿
貼息之外,有了錢的張穎還進行了大肆揮霍。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證明,張穎及其控制的陳麗健等人的銀行賬户使用資金2億餘元購買房產、轎車;使用資金8億餘元,向多名個人、公司購買珠寶、玉石、手串、唐卡、手錶等物品,從在案的銷售記錄看,張穎支付的錢款遠超其收到的物品價值。
比如,吳某是張穎的原同事。 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間,張穎從吳某處購買唐卡、和田玉、紫檀等物品,張穎每次購買花費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共計一億餘元。
另外一家樓東大街“運轉堂”的經營者也證實。2012年起,張穎從其處購買佛牌、手串、鑽石等共計花費4億元。
公安機關查獲的在案房產情況顯示,公查封四合院1套、房產19套、車位10個。
法院認定,張穎花費8億餘元購買的玉石、唐卡等物品,從購買的渠道、購買的價格、物品本身來看,均不具有保值的屬性,很難予以變現,更不可能變現後獲得高額的利潤。張穎雖在2016年後,花費2億餘元購買了部分房產,但佔涉案贓款的比例極低,且上述房產多在他人名下,張穎能否實際控制不無疑問。此外,張穎使用1800餘萬元為其與王飛辦理移民、在海外購置房產、土地。
與張穎奢華的消費相比,背後是民生銀行先行承擔了責任,兑付了投資者,彌補了“窟窿”。
判決書顯示,案發後,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民生銀行代為賠付21.71億餘元,代為賠付了涉案144名被害人的全部損失,1名被害人的部分損失;尚有2名被害人的損失全部未受償。受償的被害人聲明將在案件中的全部財產權益以及向司法機關領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退贓款、賠償款等)的權利轉讓給民生銀行。
經過審理後,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張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被告人肖野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張穎犯合同詐騙最,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對於涉案財物,法院責令被告人張穎退賠違法所得。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折抵張穎的退賠款,在賠付尚未受償被害人的損失後,發還民生銀行;與犯罪事實無關的,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
一審後,張穎和肖野均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認定肖野明知涉案理財產品虛假仍幫助張穎銷售,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北京市檢察院支持抗訴,並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肖野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採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認定肖野明知涉案理財產品為虛假,未能充分考慮到本案相關反證的合理性,全案未能排除合理懷疑,導致一審判決定性錯誤、量刑畸重。北京市一分檢以肖野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抗訴理由正確,但僅對肖野後續銷燬證據的行為認定為幫助毀滅證據罪,未對肖野客觀上幫助張穎銷售涉案理財轉讓產品部分的行為給予刑事不法評價,未能充分發揮刑罰的報應與預防功能,屬於不當。肖野應當構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2020年11月29日,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維持張穎的一審判決,改判肖野構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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