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一季度“另類”罰單背後 銷售誤導是頑疾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財經

  記者 冷翠華

  普華永道近日發佈的保險行業監管處罰分析指出,一季度,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出的保險業罰單總金額超過了7200萬元。

  《證券日報》記者對罰單進行梳理發現,除了套取費用、給投保人合同之外的利益等行業頑疾仍未消除,還有一些“另類”罰單反映出行業發展中的弊病。其中,與保險銷售相關的銷售誤導源頭問題,與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相關的跨區經營問題以及與公司治理密切相關的保險欺詐等問題備受關注。

  對代理人如何進行培訓?

  在一季度銀保監會的諸多行政處罰決定中,有些處罰顯得有些“另類”。例如,某人身險公司因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同時,其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宣傳與實際不符,被責令改正,受到監管部門的警告處分並被罰款49萬元。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平時大家關注比較多的是保險代理人為了業績而進行銷售誤導,但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時就未使用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培訓環節就出現宣傳與實際不符的現象,那將很難杜絕後續銷售環節不出現銷售誤導,這也是監管部門要重罰的原因。

  一季度,還有多家險企因為存在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被罰,還有的公司因未對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開展培訓而受到處罰。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對銷售誤導零容忍,同時也在強化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代理人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

  銷售誤導,歷來是人身險行業的頑疾,也是消費者投訴的主因。銀保監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去年四季度,銷售糾紛投訴占人身險公司總投訴的42.96%。如何從根源上減少直至杜絕銷售誤導?行業在持續探尋解決之道。4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將對人身保險市場存在的典型問題和重點風險進行專項治理,主要圍繞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以及內部控制等幾個方面。

  “通過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背後的貪腐問題,深入剖析問題和風險產生的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解決問題、化解風險的根本措施。”銀保監會指出。在此基礎上,推動體制機制的改革,構建長效機制,促進人身保險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才是長遠目的。

  只要有業務就攬過來?

  在一季度保險業的行政處罰中,有多家公司因為異地承保而被處罰。按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除另有規定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但現實中,部分險企分支機構卻只顧及攬入業務,跨區承保。

  銀保監會行政處罰公開信息顯示,上海中和保險經紀江蘇分公司受相關企業委託,2019年度共安排4家財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保了相關企業的僱主責任保險業務16筆,涉及保費153.29萬元,收取經紀服務費24.21萬元。然而,上述保險的被保險人所在地均不在承保機構的經營區域內。為此,相關銀保監局分別對中和保險經紀和4家財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同時,近兩年,車險的跨區經營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2019年,某財險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了14輛省外號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016元。上述業務存在車主住址在江蘇省外、車輛無本地使用證明的情況。另一家財險公司江北支公司承保了省外號牌車輛的交強險以及商業車險。兩家公司也分別被處罰。

  “異地承保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險企分支機構獲得了客户的投保需求,大多因為有熟人或者熟悉的路子;另一種因素是分支機構間的競爭、搶單。但這不符合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同時,異地承保對保單服務以及理賠時效等方面也可能帶來不利影響。”某財險公司車險負責人告訴記者。

  員工涉刑 險企受罰

  在一季度保險業的行政處罰中,出現了保險公司被騙又被罰的案例,折射出保險公司風控體系建設不完善、風控措施落實不到位。

  根據江蘇銀保監局信息,大地財險江北支公司因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發生員工涉刑案件而受到行政處罰。從2016年9月份起,該公司勞動合同制員工衞某與其妻子經營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汽車維修等。截至2019年7月份,該保險公司未對其基層員工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排查,未發現衞某經營有關企業的情況。而在2017年3月份至2019年3月份,衞某利用經營上述公司的便利,夥同他人故意製造8起車輛碰撞的交通事故,騙取3家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合計超4.9萬元。衞某被法院以詐騙罪判刑並處罰金。

  在實踐中,保險公司由於公司治理不完善,被騙又被罰的情況並不少。在財險業務領域,車險保險欺詐現象較為常見,在人身險業務領域,也有險企員工涉嫌內外勾結騙保,偽造票據、騙取大病保險資金,涉案金額高達298.9萬元。

  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內部控制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內部治理機制,在治理實踐早期就受到了各方的關注,險企被騙又被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其中,內控的低效或者無效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反保險欺詐指引》指出,保險機構應組織落實風險管理措施與內控建設措施。“保險機構應將員工道德風險可能引發的職務欺詐作為欺詐風險管理的重要部分,營造誠信的企業文化,健全人員選任和在崗履職檢查機制,明確崗位責任,設置內部控制和監督措施等。”業內人士認為,保險公司被騙取了保險金又被行政處罰,是監管機構對其風控體系建設不完善、風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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