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信披標準!公司信用債信披管理辦法出台,明年5月施行

統一信披標準!公司信用債信披管理辦法出台,明年5月施行

作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公司信用類債券在服務實體經濟、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回顧2020年債券市場,信用債違約事件集中爆發,一些中介機構被點名調查。監管層致力於規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

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正式發佈,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統一信披標準!公司信用債信披管理辦法出台,明年5月施行

統一和明確信披程序及要求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幾點:

一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髮行階段披露的文件內容、募集資金、企業內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續期間的披露要件、披露頻率、披露時點等方面要求。

三是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結合新《證券法》,明確了二十二項重大事項類型和具體界定標準,要求企業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強化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同時明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

五是規範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結合市場最新發展情況,統一企業被託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變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彌補了此前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明確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內部各主體的責任,同時明確債券市場統一執法適用。

發佈《管理辦法》有何重要意義?

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管理辦法》的發佈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完善債券市場法制,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過統一和明確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有助於增強市場透明度,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有助於強化投資者保護,有助於健全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推動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管理辦法》發佈後,監管部門下一步工作重點是什麼?

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金融委指導下,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繼續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規則統一,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提升債券市場法治化水平,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壓實券商等中介機構信披責任

《管理辦法》中強調,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比如,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職責或義務,並督促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債券承銷機構應當對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中介機構應當製作並保存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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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20年,債券違約事件頻發。監管直指行業存在“重承攬承做、輕發行銷售”、“重業務發展、輕合規管理”現象,券商等中介機構應當有哪些思考?

某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適度違約是成熟證券市場常態,但頻繁債券違約確實給各方面帶來了較大的震動,這與市場心理、整體債券發行制度和投資人結構等均有關係,債券市場的完善需要監管機構、承銷機構等參與者共同努力。“對於券商作為承銷機構而言,在債券違約事件頻發的背景下,始終要強調合規管理,合規管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真正出現債券違約時,才能從容應對。”

一位投行合規人員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下半年國內信用債風險集中爆發,有宏觀環境的因素,但首先與投行執業質量相關,比如應積極落實受託管理人責任:一是建立定期跟蹤機制。在債券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債券發行人的資信狀況,監督債券發行人按照募集説明書履行約定義務。二是關注重大事項。當發生募集資金使用與債券募集説明書不一致、增信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時,按要求出具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並採取對策。三是在預計債券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及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督促發行人等履行受託協議約定的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甚至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記者 朱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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