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就上證50股指期權合約及相關規則向社會徵求意見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5日,中金所制定了《上證50股指期權合約》(徵求意見稿)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權合約交易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合約交易細則》指出,上證50股指看漲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HO合約月份-C-行權價格,看跌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HO合約月份-P-行權價格。
《上證50股指期權合約》(徵求意見稿):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權合約交易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股指期權合約交易細則
(修訂徵求意見稿)
(陰影加粗部分為新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權合約交易行為,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交易所、會員、客户、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合約
第四條股指期權合約是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的期權合約。
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發佈的滬深300指數。
中證1000股指期權合約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和發佈的中證1000指數。
上證50股指期權合約的標的指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編制和發佈的上證50指數。
第五條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中證1000股指期權合約、上證50股指期權合約的合約乘數為每點人民幣100元。
第六條 股指期權合約類型分為看漲期權合約和看跌期權合約。
第七條股指期權合約以指數點報價。
第八條滬深300股指期權合約、中證1000股指期權合約、上證50股指期權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為0.2指數點。
第九條 股指期權合約的合約月份為當月、下2個月及隨後3個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條股指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覆蓋標的指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對應的價格範圍。
對滬深300股指期權、中證1000股指期權、上證50股指期權當月與下2個月合約:行權價格≤2500點時,行權價格間距為25點;2500點10000點時, 行權價格間距為200點。
對滬深300股指期權、中證1000股指期權、上證50股指期權隨後3個季月合約:行權價格≤2500點時,行權價格間距為50點;2500點10000點時, 行權價格間距為400點。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行權價格間距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股指期權合約的行權方式為歐式,買方只可在期權合約到期日當天行使權利。行權日與到期日為同一天。
第十二條股指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五。最後交易日為國家法定假日或者因異常情況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
第十三條股指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同最後交易日。
第十四條股指期權合約的交割方式為現金交割。
第十五條 滬深300股指看漲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IO合約月份-C-行權價格,看跌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IO合約月份-P-行權價格。
中證1000股指看漲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MO合約月份-C-行權價格,看跌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MO合約月份-P-行權價格。
上證50股指看漲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HO合約月份-C-行權價格,看跌期權合約交易代碼為HO合約月份-P-行權價格。
第三章 交易業務
第十六條 股指期權合約交易指令為限價指令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限價指令可以附加即時全部成交或撤銷和即時成交剩餘撤銷兩種指令屬性。
第十七條股指期權合約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交易方式。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為指令申報時間,9:29-9:30為指令撮合時間。
連續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11:30(第一節)和13:00-14:57(第二節)。
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4:57-15:00。
第十八條交易所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的合約:
(一)當月期權合約到期後,根據合約月份掛盤新的月份合約;
(二)每個交易日收盤後,交易所按照合約行權價格覆蓋標的指數收盤價上下浮動10%對應價格範圍的規定,依據行權價格間距,掛盤新行權價格的合約;
(三)新上市期權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公佈。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掛盤新合約。
第十九條會員、客户可以申請對其同一交易編碼下的雙向期權持倉進行對沖平倉。對沖結果從當日期權持倉量中扣除,並計入成交量。具體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佈。
第二十條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詢價,詢價合約、詢價頻率由交易所確定並公佈。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會員應當對其客户的詢價進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詢價。
第四章 結算業務
第二十一條 股指期權合約除最後交易日外的當日結算價為合約當日收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當日收盤集合競價未形成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權決定當日結算價。
股指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確定方法如下:
(一)對看漲期權合約,合約交割結算價高於行權價格的,該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為交割結算價與行權價格的差額,其他情形下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為零;
(二)對看跌期權合約,合約交割結算價低於行權價格的,該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為行權價格與交割結算價的差額,其他情形下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為零。
第二十二條股指期權合約交割結算價為最後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後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
第二十三條 當日結算時,股指期權合約賣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標準為:
每手看漲期權交易保證金=(合約當日結算價×合約乘數)+max(標的指數當日收盤價×合約乘數×合約保證金調整係數-虛值額,最低保障係數×標的指數當日收盤價×合約乘數×合約保證金調整係數)
每手看跌期權交易保證金=(合約當日結算價×合約乘數)+max(標的指數當日收盤價×合約乘數×合約保證金調整係數-虛值額,最低保障係數×合約行權價格×合約乘數×合約保證金調整係數)
其中,股指期權合約的保證金調整係數、最低保障係數由交易所另行規定。看漲期權虛值額為:max[(本合約行權價格-標的指數當日收盤價)×合約乘數,0];看跌期權虛值額為:max[(標的指數當日收盤價-本合約行權價格)×合約乘數,0]。
第二十四條股指期權合約賣方開倉時,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結算時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合約賣方交易保證金。股指期權合約賣方平倉時,交易所釋放合約賣方所平合約的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股指期權合約的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章 行權與履約
第二十六條 會員、客户在同一交易編碼下的某一期權合約持倉,以淨持倉參與行權或者履約。
第二十七條股指期權合約到期日結算時,交易所對符合下列行權條件的買方持倉自動行權:
(一)買方提交行權最低盈利金額的,行權條件為合約實值額大於買方提交的行權最低盈利金額和交易所規定的行權(履約)手續費兩者中的較大值;
(二)買方未提交行權最低盈利金額的,行權條件為合約實值額大於交易所規定的行權(履約)手續費。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權條件的買方持倉,視為放棄行權。
期權合約實值額為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乘以合約乘數。
第二十八條股指期權合約買方可以在到期日9:30-15:15,向交易所提交行權最低盈利金額。
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根據行權的買方持倉,按照賣方的持倉比例進行行權配對。
第三十條股指期權合約行權時由交易所按照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進行現金交割,了結相應持倉。
第三十一條股指期權合約行權盈虧=∑(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買入看漲期權合約行權數量×合約乘數)+ ∑(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買入看跌期權合約行權數量×合約乘數)- ∑(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賣出看漲期權合約行權數量×合約乘數)- ∑(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賣出看跌期權合約行權數量×合約乘數)
行權盈虧計入當日盈虧。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二條 股指期權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是指其每日價格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的±10%。具體漲跌停板價格為:
(一)上市首日的漲(跌)停板價格為掛盤基準價加上(減去)上一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的10%;
(二)非上市首日的漲(跌)停板價格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加上(減去)上一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的10%。
前款計算結果小於最小變動價位的,以最小變動價位為跌停板價格。
第三十三條股指期權合約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户對某一月份期權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
單邊持倉數量按買入看漲期權與賣出看跌期權持倉量之和、賣出看漲期權與買入看跌期權持倉量之和分別計算。
股指期權合約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另行公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中的標的指數收盤價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無法獲取標的指數收盤價的,交易所有權確定本細則中的標的指數收盤價。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本文來源於“中金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