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初創期間,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創業一段時間後表現出色的核心員工,與直接加薪相比更能達到雙贏的,是給出一定的股權,分享其所對應的未來更具想象空間的資本收益,畢竟,初創企業的薪水再高,也高不過成熟的行業巨無霸們。
網友諮詢:
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是B公司的老員工之一,基於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了B公司1.8%的原始股。B公司在設立時就對股權激勵方式預留了空間,並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與公司有正式勞動關係是作為股東的必要條件之一,終止勞動關係的股東必須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轉讓股權。一段時間後某天,A忽然提出辭職,但在離職時未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在A離職後,B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A的代理人雖然投了反對票,但仍有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了新的《股權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值。公司的行為合法嗎?
貴州瀛黔律師事務所鄧峯律師解答:
雖然股權中部分權能的行使會受限於公司的意思,但是對於具有財產屬性的自益權仍應遵循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則,公司無權在未與A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制轉讓股東股權,A也不會因離職而喪失股東資格。
鄧峯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