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電價大改革:“能漲能跌”影響幾何?

  中國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邁出了關鍵一步,在放開發電側上網電價、用户側銷售電價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國家發改委12日對外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範圍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工商業用户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這將對高耗能產業產生較大影響。發改委價格司副司長彭紹宗12日在發改委發佈會上回答第一財經記者提問時表示,對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規定其不受上浮20%限制,就是要讓用電多、能耗高的企業多付費。其他工商業用户用電成本在總成本中佔比總體較低,企業用電成本會有所增加,但總體有限。

  反映在A股市場上,截至10月12日收盤,新中港、金房節能拉昇封漲停板,贛能股份、杭州熱電、深南電A、華通熱力、節能風電、南網能源、內蒙華電等多隻電力股集體拉昇。

  專家分析,此次改革特別強調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的穩定,對物價水平和通脹預期整體影響有限。

  發改委價格司司長萬勁松表示,改革核心是真正建立起了“能跌能漲”的市場化電價機制。從當前看,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煤電”關係,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從長遠看,將加快推動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發展,促進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服務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並將對加快推動發用電計劃改革、售電側體制改革等電力體制其他改革發揮重要作用。

  全面放開發電側上網電價

  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2019年發改委出台了《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將實施多年的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電價機制,各地燃煤發電通過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由市場形成價格。

  “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化電價機制的實施,推動了電力市場化進程,2020年超過70%的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此次改革在“放開兩頭”方面均取得重要進展,集中體現為兩個“有序放開”。

  在發電側,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我國燃煤發電電量佔比高,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在發電側上網電價形成中發揮着“錨”的作用。目前已經有約70%的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參與電力市場形成上網電價。此次改革明確推動其餘30%的燃煤發電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將進一步帶動其他類別電源發電電量進入市場,為全面放開發電側上網電價奠定堅實基礎。

  在用電側,有序放開工商業用户用電價格。目前,大約44%的工商業用電量已通過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此次改革,明確提出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户都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尚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户用電量大、市場化條件好,全部進入市場,其他工商業用户也要儘快進入。屆時,目錄銷售電價只保留居民、農業類別,基本實現“能放盡放”。

  中電聯發展規劃部副主任韓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次改革最大的亮點是放開燃煤企業和工商業用户全部進入市場,取消工商業用户目錄電價,真正建立起“能跌能漲”、“隨行就市”的市場化定價機制,更有效的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這是電力市場化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有利於提高產能和用能的效率,促進全社會能源資源的高效利用。

  緩解煤電企業成本壓力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敦楠對第一財經表示,《通知》具有三個重要意義,有利於理順價格關係,讓市場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是改變了2016年以來實行的電煤價格“雙軌制”,取消了原來的基數電量,推動燃煤發電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二是明確了電價上下浮動的範圍,尤其是允許上浮電價,改變了市場對於電價“只降不升”的預期;三是擴大了市場化電價的用户範圍,除了居民、農業、公益性事業用户以外,包括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在內的工商業用户等都進入了電力市場。

  2020年我國燃煤發電佔比仍佔到65%左右,可以預計在“十四五”期間,煤電仍然是電力行業的“壓艙石”與支撐能源結構調整和轉型發展的“穩定器”。近期煤炭價格明顯上漲後,一些地方電力市場的燃煤發電交易電價已實現上浮,對緩解燃煤發電企業經營困難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能源經濟系主任、教授宋楓分析,限制煤價上漲、強迫煤電企業保證生產都不是解決電力供需矛盾的有效辦法。“一刀切”的限電限產帶來的社會成本遠遠高於電價上漲帶來的經濟成本。電力市場化改革在“疏”不在“堵”,將電價上漲疏導到終端用户,緩解煤電企業成本壓力、保障煤電供給的穩定有助於穩定我國電力供給穩定,從而保障我國產業鏈的穩定與經濟持續向好發展。

  “短期來看,《通知》有利於緩解燃煤機組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安全。中期來看,完善競爭性環節價格由市場形成的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長期來看,對於引導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也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宋楓説。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也認為,這一《通知》是在我國推動能源轉型、落實雙碳目標、實現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一次重大改革舉措,將有力突破電價市場化改革的瓶頸,推動新型電力系統構建。雖然表面上定位於煤電價格改革,但本質上着眼於推動構建一種能夠協同能源轉型與經濟發展關係的新型機制,是探索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程中的關鍵一步。

  對通脹預期影響有限

  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擴大上下浮動範圍,在電力供需偏緊的情況下,市場交易電價可能出現上浮,在一定程度上推升工商業企業用電成本,但需要分用户類別來看。

  “對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規定其不受上浮20%限制,這樣上浮不限,就是要讓用電多、能耗高的企業多付費。其他工商業用户,單位產品生產用電少,用電成本在總成本中佔比總體較低,市場交易電價出現一定上浮,企業用電成本會有所增加,但總體有限。”彭紹宗説。

  統計上一般將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等六大行業,以及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以上企業認定為高耗能企業。

  萬勁松也表示,此次改革明確有序推動全部燃煤發電電量進入市場形成市場交易電價,將上下浮動的範圍擴大為原則上均不超過20%,用電多的高耗能行業市場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讓電價更靈活反映電力供需形勢和成本變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燃煤發電企業經營困難、激勵企業增加電力供應,抑制不合理電力需求,改善電力供求狀況,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認為,高耗能行業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的規定,本質上是從需求側調節用電需求,同時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對於高耗能企業來説,電價是至關重要的成本。過去,很多地方實際上對於高耗能企業的電價是打了折扣的,藉此吸引相關企業入駐,增加税收。在供需不平衡的背景下,這種做法很不合理,改變勢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對整體物價水平和通脹預期影響有限。“考慮到全球能源供應緊張、價格大幅上漲的局面,我國的電力市場交易價格短期內可能都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但是電價上漲對於經濟的影響應該是有限的。”一位資深電力行業研究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一方面,政策規定市場交易價格波動幅不超過20%,電價的上漲增幅有限;另一方面,電力成本在全社會生產成本中佔比較小,對於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企業來説,電價引起的成本上漲增幅有限。

  彭紹宗強調,此次改革特別強調要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的穩定,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沒有直接影響。如果市場交易電價上浮,會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企業特別是上游生產企業用電成本,對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PPI)有一定推升作用,但改革措施有利於改善電力供求狀況,更好保障企業用電需求,促進企業平穩生產、增加市場供給,從總體上有利於物價穩定。總體來看,此次改革對物價水平的影響是有限的。

  宋楓也認為,煤電價格短期上漲對用電成本和通脹預期影響有限。一是由於有價格上限的限制,漲幅有限;二是根據2018年投入產出表測算,電力成本在全社會生產成本中佔比較小,電價上漲引起的企業成本增幅有限。同時改革過程中鼓勵對中小微企業實行階段性優惠,以減輕企業成本負擔。而保障電力供給的穩定對於提升大宗商品生產能力、增加供給、降低價格具有正向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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