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很多公司員工的吐槽,種類很多。但有一個很特殊,企業要求試工三天才能正式錄用。
有人可能覺得是件小事,但小事往往反映出了企業的格局。另外,這個現象本身所引發的思考非常的大,必須認真對待。
並且試工本身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這樣的企業不去也罷。
有大格局的企業不會在乎兩三天的工資
企業試工看似無奈,實則是一種推卸責任的行為。從企業角度來講,每招聘一個人都需要經過嚴格的面試篩選。既然已經通過面試,那就説明基本能力是符合企業要求的。此時如果安排試工環節,就證明企業對自己的選拔是有所懷疑的。既然是自己的問題,為什麼卻要讓求職者承擔相應的風險?
可能有的企業是想通過試工來規避勞動法的相關風險,但這麼做反而帶來了以下風險:
第一,企業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第二,試用期本身就是試工環節,為什麼又額外再增加一個環節?只要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這麼做,無非是不想賠償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罷了。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説,企業這種行為也是非常可恥的。更何況試工的時間還不給工資。這和明目張膽的“搶”有什麼區別?
這樣的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所有責任都推卸到了勞動者身上,可見公司的格局太低。格局太低的公司往往活不長久,考慮到這一點實際上已經沒有去的必要了。
員工個人的妥協,只會讓公司的惡劣行為更加變本加厲。
從另一個角度來説,企業之所以敢這麼做,是因為員工接受了這種做法。既然員工願意接受,那麼就會有更多的企業效仿。
有些員工之所以會接受,是因為覺得這件事情“無傷大雅”。反正也就兩三天的時間,自己也剛好可以藉此機會瞭解一下公司。
只要覺得不合適,重新找工作也方便。不會因為受到勞動合同的限制,而被公司以各種理由阻攔。本質上來説,這也是因為求職者對勞動法並不瞭解,以為簽了勞動合同就會受制於公司。導致企業的這種做法,反而更加符合他的心意。
這種考慮實際上是非常多餘的。勞動合同的存在只會更利於保障他的個人權利,不籤勞動合同才存在問題。
這就是從求職者角度來説,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變相支持,讓企業心安理得地進行這種操作。
根本上來説,提高自己的能力,避開這些公司才是最終的歸宿。
當然不排除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求職者在求職的過程中非常的艱難,一旦有企業選擇錄用他,就算提出了過分的要求,他也會選擇接受。
這種被迫的妥協本質上是自己能力不達標所造成的。實際上像剛剛講到的反向利用企業這種規定,來達成自己的某種小心思,本身也是能力欠缺的表現。因為如果對這些基礎規範比較瞭解,也不至於會有這樣荒唐的想法。
所以在糾結企業有這種行為,自己要不要考慮的同時,何不反思一下自己為什麼陷入到了這種選擇當中。我們不能指望每一個公司都是按照勞動法來,但至少要確保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可以避開這些公司。這或許才是我們更應該思考的問題。
所以總的來説,太過於糾結小利益的公司,不值得自己加入。當自己面對這種問題時,不能保證別人不妥協,但要做到自己不妥協,只有大家都不妥協,企業才會更加規範。
當然,最終的落腳點,還是自身的能力。自己能力的提升,才是能夠有選擇權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