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關於小規模納税人的好消息
接踵而至
財政部 税務總局發佈最新公告
明確
自今日(2021年4月1日)起
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
免徵增值税
截止時間為
2022年12月31日!
問題全解答↓↓↓
01
小規模納税人起徵點月銷售額標準提高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沒有變化。納税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税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税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税差額徵税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
舉例説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税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0萬元,5月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產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後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後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同時,納税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税。
02
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納税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税期限。小規模納税人納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税或按季納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納税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舉例説明小規模納税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納税,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税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0萬元、16萬元和18萬元。如果納税人按月納税,則5月和6月的銷售額均超過了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税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税,只有4月的10萬元能夠享受免税;如果納税人按季納税,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4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税標準,因此,44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税政策。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税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2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税人按月納税,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税標準,能夠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納税人按季納税,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7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税標準,因此,47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税政策。
03
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税務總局在2016年制發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為確保納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税人起徵點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以後,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税政策。
04
小規模納税人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税的,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是否還需要預繳税款?
不需要。現行增值税實施了若干預繳税款的徵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小規模納税人起徵點由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以後,延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執行口徑,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税税款的小規模納税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税款。
05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税政策?
小規模納税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税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税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税人選擇的納税期限有關。舉例來説,如果納税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税人選擇按月納税,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税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二是該納税人選擇按季納税,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税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税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税。
第二,小規模納税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税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條件,則應依法納税。
06
小規模納税人月銷售額免税標準提高以後,開票系統及開票要求是否有變化?
為了便利納税人開具使用增值税發票,有效降低納税人負擔,已經使用金税盤、税控盤等税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税發票的小規模納税人,在免税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自願繼續使用現有税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向税務機關免費換領税務UKey開具發票。
需要説明的是,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税應納税額,並在規定的納税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
來源:長江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