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執業質量分類評級徵求意見,這幾項行為將觸發一票否決機制

為促進提升註冊制下投行業務執業質量,督導證券公司履職盡責,貝殼財經記者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券商發佈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證券業協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定製定。

辦法顯示,券商投行執業質量評價是從投行業務端、公司治理端和監管端等三個維度,全面採集投行業務自律評價、監管評價信息,定期彙總,形成對投行業務執業質量的綜合評價。評價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評價以主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保薦項目、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項目為試點。持續督導期的保薦項目在試點期不參與評價。

從類型來看,評價主要包含項目評價和機構監管評價兩大方面,滿分均為100分。前者主要反映評價年度內證券公司所有參評項目執業質量的總體情況。後者主要反映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的公司治理與投行內部控制等方面違法違規活動的扣分情況。

具體來看,項目評價包括自律評價、日常監管評價和審核註冊監管評價三類指標。機構監管評價包括與公司治理、投行內部控制相關的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以及重大負面事項等。

從評價方法來看,項目評價中自律評價分為證券公司自評、協會對自評加分項複核兩個程序;日常監管評價和審核註冊監管評價採用監管機構評分方式,由監管部門定期提供。機構評價得分由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參評的所有項目評價得分的算數平均值,加上公司治理違法違規扣分得出。

辦法顯示,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公司治理、投行內部控制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的,將會給予相應扣分。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監管談話以下行政監管措施的,每次扣30分,被採取其他行政監管措施的,每次扣40分;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所、協會等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被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項自律管理措施扣20分;被採取紀律處分的,每項紀律處分扣30分。

不過,辦法強調,就同一事項實施監管和處罰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此外,參評項目自評達到最高分值,但該項目被採取負面記錄、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的,相應的監管評價則加重扣分。

市場最為關注的評價結果主要分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項目評價得分為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監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負面事項,列為A類;得分為80分及以上,但存在監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負面事項的,視情形嚴重程度列為B類或C類;得分位於65分至79分列為B類;得分65分以下列為C類。

機構評價按得分進行排序,排名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為A類;排名後20%列為C類;其餘列為B類。評價期內無項目的機構不參與評價,統一確定為N類。

值得注意的是,評價還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即參與評價的證券公司及項目存在以下重大負面事項的,按本條規定確定評價結果:

一是因投行內部控制違法違規行為、項目相關主體被司法機關作出刑事處罰、被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措施、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撤銷保薦業務資格的,機構評價和項目評價分類直接確定為C類。

二是因項目相關主體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機構評價和項目評價分類均不得確定為A類。

三是項目未通過率排名前10%且大於15%的證券公司,評價結果較第十七條確定結果降低一級,直至C類。

項目未通過率按照評價期內交易所各板塊撤回和否決項目數量除以參與評價項目數量計算確定,按首發項目、再融資項目分別統計。

辦法還顯示,協會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結果實施動態管理。協會將機構評價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及交易所,供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參考使用。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編輯 徐超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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