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5日訊 10月21日,四川證監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成都新能電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成都新能電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電莊”,833424)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0年年報,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ST電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提醒ST電莊及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成都新能電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6月29日成立,註冊資本1050萬人民幣。公司於2015年9月9日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簡稱:ST電莊,證券代碼:833424,主辦券商為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成都新能電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成都新能電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20年年報,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提醒你公司及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你公司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1年10月19日